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80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1-13 17:50 |
名称 | : | 关于环保单项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情况的复函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1-13 17:50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按照你中心《关于抓紧完善单项行政审批流程优化资料的函》(宁政服函〔2014〕14号)要求,我厅认真对照《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及各种收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29号)、《关于自治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44号),就现有的13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了自查优化。优化后,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取消。现将优化后的行政审批流程报上。
附件1: 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3项,其中行政许可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
(一)行政许可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许可及申报登记
2.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登记
3.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的批准
4.伴有辐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安全许可
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9.排污登记许可
10.固体废物转移的许可
1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
12.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1.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
附件2 自治区环保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程 序 |
责任单位(责任人) |
工作内容 |
办结时限 | |
受 理 |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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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
环境影响评价处及集体审议 |
对项目进行受理公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审查,公示期结束即提出审查意见; 主管厅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集体审批会议集体审议(报告书项目); 对报告表的拟审批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报告书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审批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25个工作日完成 |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
决 定 |
分管领导 |
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 |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30个工作日完成 |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
送 达 |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环评批复文件,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不予批准的意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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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法定办理期限为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优化办事流程后承诺办结期限为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 | |||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期限内。 | ||||
3.登记表项目符合申报材料齐全性和合法性要求的,即日办结。 4.本事项不收费。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审批要件
1.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一份;
2.自治区发改委或经信委关于建设项目备案准予文件一份;
3.经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确认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三份,同时附电子光盘一份;
4.对项目环评文件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一式一份;
5.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6.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烟粉尘、有机性挥发物、重金属等总量指标来源的确认件;
7.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等支持性文件;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文件。
(登记表、报告表项目根据情况减少材料)
三、审批表格(无)
2.自治区环保系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事项办理流程
程 序 |
责任单位(责任人) |
工作内容 |
办结时限 |
受 理 |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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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
监测处 |
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情况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批准的项目报告书进行公告公示。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3个工作日完成 |
决 定 |
分管领导 |
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 |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
送 达 |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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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优化办事流程后承诺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 ||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本事项不收费。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审批要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有资质(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单位)编制
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三、审批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