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3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13 17:22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企业关于停搬迁及原封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1-13 17:22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自治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工业企业关停 搬迁及原址

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规范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防控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参与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各项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任务安排

(一)开展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前期摸底调查

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等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利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场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污染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判断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被污染的可能性,建立相关企业场地利用情况档案,提出是否需作详细调查的建议。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负责指导。

(二)做好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应急防范

为避免各类关停搬迁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关停搬迁前应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加强搬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同时提供生产期内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工艺设备、主要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信息资料。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指导落实。

(三)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拆迁流程

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如果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污染治理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等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四)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

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五)组织开展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全区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方案,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污染场地修复清单。经场地环境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环境监测中心站、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污染场地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要充分认识抓好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要制定工作方案,于2014930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建设审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审批、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三)加强场地污染修复监管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督促场地开发利用前、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要求场地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要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