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63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1-13 17:22 |
名称 | : | 关于进一步落实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保护环境准入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1-13 17:22 |
有关市、县(区)环境保护局:
一、严格贺兰山东麓葡萄原产地保护区环境准入。各有关市、县(区)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贺兰山东麓葡萄原产地保护区环境准入条件》(宁环发〔2011〕220号)要求,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严禁在核心区域及周边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建设的酒庄,除土地审批的其他手续,西夏区、金风区、兴庆区等的手续由银川市葡萄产业局统一代办,其他市、县(区)和农垦集团公司的手续由自治区葡萄花卉产业局统一代办。有关市、县(区)环保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酒庄企业的环评审批事项。
三、产区内已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葡萄产区项目建设环境监督检查工作,防止项目建设产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障区域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