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3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13 17:22
名称 关于进一步落实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保护环境准入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1-13 17:22

有关市、县(区)环境保护局:

20111219,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制定下发了《贺兰山东麓葡萄原产地保护区环境准入条件》(宁环发〔2011220号),明确了该区域项目建设环境准入要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一些与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葡萄酒庄、葡萄文化长廊发展无关的项目违规建设得到有效控制,为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发展状大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2014721,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贺兰山东麓葡萄文化长廊建设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保护环境准入要求,严禁与葡萄文化长廊发展无关的项目落地建设,保障贺兰山东麓葡萄原产地保护区的良好生态环境,根据《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精神,现就涉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贺兰山东麓葡萄原产地保护区环境准入。各有关市、县(区)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贺兰山东麓葡萄原产地保护区环境准入条件》(宁环发〔2011220号)要求,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严禁在核心区域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石油、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品质造成影响的项目。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建设的酒庄,除土地审批的其他手续,西夏区、金风区、兴庆区等的手续由银川市葡萄产业局统一代办,其他市、县(区)和农垦集团公司的手续由自治区葡萄花卉产业局统一代办。有关市、县(区)环保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酒庄企业的环评审批事项。

三、产区内已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葡萄产区项目建设环境监督检查工作,防止项目建设产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障区域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