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71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4-29 17:54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5]8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4-29 17:54 |
1、序号:63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58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5、内容描述:同意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89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4.02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二氯苯(HW11,261-026-11)转移至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量1700吨,转移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由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