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87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6-24 17:16 |
名称 | : | 关于批准2015年(第一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发[2015]4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6-24 17:16 |
1、序号:91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84
4、信息名称:关于批准2015年(第一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5、内容描述:2015年(第一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6、文件编号:宁环发[2015]47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5.11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财政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3〕23号)、《关于2015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15〕12号)要求,为确保全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顺利实施,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要求,对你市、县(区)申报的2015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了审查和研究,现予以批复(具体内容见附件),并就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抓好项目管理,全面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确保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要认真落实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联签审批制、审计核查制,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宁环农办〔2012〕54号)要求进行交、峻工验收。
五、项目验收后,作为国有固定资产,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切实加强设施的运行管护工作,确保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附件:1.2015年农村环境整治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建设内容汇总表(另存)
2. 2015年农村环境整治生态移民安置区环境整治项目(另存)
3.2015年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另存)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