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87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8-25 16:07
名称 关于对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号紫外线吸收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固废性质变更有关意见的批复
文号 宁环函[2016]280号 成文日期 2016-08-25 16:07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关于<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紫外线吸收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估>固废性质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针对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至9日产生并现场堆存污泥的问题,中卫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编制了《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污泥危险废物特性鉴定报告》,该报告中鉴定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由于该次鉴定的污泥在厂区空地堆存约1个月时间并与空地土壤混合清理装袋堆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要求,上述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仅能代表2015年2月企业堆存约96吨污泥的鉴定结果,不能代表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泥的鉴定结果,因此在企业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中引用上述鉴定结果作为对企业正常生产产生污泥的属性判定依据为无效依据。

二、请你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宁环办发〔2015〕36号)要求,指导企业开展正常生产工况下污水处理污泥的危险废物属性鉴定工作;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办发〔2015〕57号)要求,督促企业修订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中相关固体废物章节内容。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污泥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