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61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10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行费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5]6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10 |
1、序号:205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87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行费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5、内容描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行费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5]66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7.13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临时机构:
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经与自治区财政部门沟通,为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厅机关和各单位对出差要实行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企业转嫁差旅费。对不符合规定、超过标准的支出不予支付,对超出出差实际天数和地点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审批要求。出差人员应填写《自治区环保厅因公外出(休假)审批表》,并按审批的内容安排行程;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人员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审批表和相关票据、文件等。
审批表和报销单的各项内容须全面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出差任务、出差天数或隐瞒接待单位及接待事项等。
(二)审批程序。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批;副职出差由本处(室)、单位正职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厅机关其他人员出差由本处(室)正职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直属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出差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出差人员履行审批手续后,到本单位办公室(科)备案,并办理派车、经费审批手续。
二、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出差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常驻地执行公务不报销差旅费,到有关单位挂职、学习等非公务活动适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14〕542号)。驻银单位常驻地指银川市区(包括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非驻银单位常驻地指单位所在县级行政区域。
三、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到对口单位或相关部门执行公务,原则上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在自治区内到企业、农村或野外执行公务确无单位接待的,据实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厅机关和各单位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公车改革后,对交通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工作需要,向外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交通工具的,因无收费标准和合法票据,暂不收取费用。
五、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出差当天往返的,可按规定报销午休住宿费。各单位应加强对当天往返出差的审批管理,报销时应附有事前批准的外出审批单或能反映出差活动的会议通知、工作计划等证明类文件。
六、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外参加会议、培训,凡会议、培训文件注明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统一安排食宿但参加培训人员只承担住宿费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由参加会议、培训人员承担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可按规定报销;到自治区外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文件未注明住宿费用如何承担的,出差人员应事先与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联系取得住宿费用如何承担的证明,未取得的一律视为食宿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培训结束后继续执行其他公务的,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七、凡会议、培训文件限定参加人数的,超出人员应事先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费用。
八、出差乘座飞机、火车的,从常驻地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出差目的地往返火车站、港口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出差目的地往返机场至城市的地铁或大巴费用可凭据报销。订票费、行李托运费、转签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
九、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十、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十一、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经批准参加疗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销疗养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二、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遵守节约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尽量简化出差路线,缩短办事时间。
十三、一般情况下,厅机关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回到单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2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十四、厅机关和各单位必须合理区分出差事项和日常工作事项,出差事项主要指开会、调研、检查、执法、监测、培训、考察等事项。
十五、厅机关和各单位要将差旅费管理与业务管理、车辆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教育引导,避免出现扎堆出差、有差不出或虚报冒领等问题,维持正常的出差秩序。
十六、厅规划财务处对各单位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后,全额退还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还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遇财政部门对相关报销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宁环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