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82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6 09:59
名称 关于同意转移处置废二氯乙烷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76号 成文日期 2016-04-26 09:59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处置利用废二氯乙烷的函》(内环函〔2016〕21号、内环函〔2016〕23号)收悉。经核查,现函复如下:

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我厅确认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利用单位,具备处置废二氯乙烷(HW11 261-032-11)的能力。我厅同意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约100吨、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约200吨废二氯乙烷分批次转移至宁夏裕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利用,有效期2016年11月6日。宁夏凯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审核情况另有专函回复。

请贵厅要求上述两家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废二氯乙烷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