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820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4-26 09:59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内蒙古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7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4-26 09:59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5〕294号)收悉。经核查,现函复如下:
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是经我厅确认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利用单位,具备处置利用生浆渣、裂解残渣HW13(261-038-13)的能力。我厅同意内蒙古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生浆渣、裂解残渣共550吨转移至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利用,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4日。
请你厅要求产生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浆渣、裂解残渣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