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82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4-26 09:59 |
名称 | : | 关于同意转移处置四氯化硅废液的函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6-04-26 09:59 |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商榷函》(青环函〔2016〕48号)收悉。经核查,现函复如下:
宁夏胜蓝化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经我厅确认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利用单位,具备处置四氯化硅废液的能力。我厅同意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约3500吨四氯化硅废液,分批次转移至宁夏胜蓝化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利用,有效期2016年12月31日。
请贵厅要求该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四氯化硅废液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