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77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6 11:02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6]23号 成文日期 2016-04-26 11:02

厅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厅机关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环保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环保厅机关财务管理的各类经费和有关资产。

第三条 厅办公室作为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环保厅党组的领导下和规划财务处的业务指导下,单独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环保厅厅长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厅办公室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地编制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经厅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规划财务处审批。

第五条 厅机关经费使用坚持“先审批后开支”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先申请后开支的程序进行,由经办处(室)提出具体意见,办公室财务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有关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支出范围。厅机关日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维修(护)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第七条 审批权限。厅机关经费使用坚持“分级审批”的基本要求。具体审批权限为:

1.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处(室)提出申请,经机关会计审核后,由厅长委托厅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处(室)填写《环保厅机关经费使用审批表》和明细支出计划,经机关会计审核和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由厅长委托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进行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处(室)填写《环保厅机关经费使用审批表》和明细支出计划,经机关会计审核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进行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在15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处(室)填写《环保厅机关经费使用审批表》和明细支出计划,经机关会计、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单笔支出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的,处(室)填写《环保厅机关经费使用审批表》和明细支出计划,经机关会计、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厅领导审核后,由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报销的批准签字。厅机关经费使用报销坚持“一支笔”的原则。由厅长授权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对处(室)的报销事项进行签字批准。

第四章 审核报销

第九条 厅机关财务应对经费进行严格审核,具体包括:

1.支出合理性审核。包括经费开支是否符合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明细计划是否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与标准,以及报销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和内容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合理的开支应当予以取消,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当年的票据应在当年内报销,跨年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2.报销事项审核。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的类、款、项进行列支,严禁超预算以及无预算项目报销,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3.报销程序审核。包括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厅领导的审批是否齐全,相关支持性文件是否齐全。

第十条 厅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开具真实完整合法的票据,报销以下费用同时应当递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1.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应附采购明细清单;批量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的,应当附采购明细清单并提供相关征订通知文件;

2.报销差旅费,应当附有关厅领导签批的《因公外出审批表》和相关通知文件;

3.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应当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和费用预算、签到册,并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举办;

4.参加其他单位和部门举办的会议或者培训,应当附会议、培训通知和外出审批单;

5.报销出国(境)考察、培训费,应当附出国批件及相关文件;

6.报销外包服务、工程等费用或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经费,应当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费用支出预决算资料;

7.报销招待费,应当附签批的《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函件、接待清单等;

8.报销办公设备采购费用,属于集中采购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清单;属于零星采购的,应当提供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批同意的处(室)采购申请和采购明细清单。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凡涉及到厅机关经费支出事项的合同或协议,在以环保厅名义进行签订之前,应当事先对经费支出事项、额度报办公室财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并征得厅长同意。承办处(室)一律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时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具体承办合同或协议的处(室)是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界定合同或协议中有关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和经费使用用途及支付方式,并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物资采购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工程、服务和货物,应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厅机关零星采购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部门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实行事前审批和限额管理,定点采购。每月零星采购原则上控制在15万元以内,并按时报备。

第十五条 严格往来款项管理。

1.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款,一律采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必须按程序予以审批,且借款人员经办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故不能及时报销的,应当向厅办公室说明原因。

2.司勤人员每年年初一次性借取周转金2000元,年底前全部结清借款。人员变动及时还清借款。

3.零星采购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支付,一般不得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4.征订书刊、购置车辆用油、支付车辆保险、预付出国费用、支付授课费等,可由事项承办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借款,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业务发生后,事项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5.严禁将资金借给本单位职工私用,更不得将资金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公务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办理限于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不含借调或聘用人员)。

第十七条 公务卡实行信用额度管理。公务卡透支额度为:厅级领导5万元,处级领导3万元,科级干部2万元,其他人员1万元。

第十八条 公务卡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导致的一切责任。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消费,在发卡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报销还款,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章 差旅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差旅费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具体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厅机关人员到区外出差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而没有交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人员到区内外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厅机关财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明确指出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由厅机关财务按照差旅费规定核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每人每天定额标准,每月根据基层单位提供的考勤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工资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厅里批准同意到大、中院校脱产学习的正式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凭据报销,不再发放公杂费;在途期间执行差旅费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标准内由调入单位据实报销。所发生的包装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赴市区(兴庆、金凤、西夏三区)外出差,原则上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厅机关财务可根据自治区财政相关规定报销点对点定额交通费。

第九章 会议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召开的会议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会议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费用项目包括住宿费、会场租赁及布置费、资料文印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等杂费。会议应当严格按照会议分类控制会期、规模和筹备会议工作人员人数。同城参会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会议天数按照会议实际天数加一天往返天数核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厅机关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三类会议,能在厅机关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尽量放在厅机关召开。确需在外安排的,一般应当安排到会议定点饭店。在本单位内部办会,会议用餐一律安排在厅机关食堂,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会议用餐一律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

第十章 培训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牵头举办的有关培训应当纳入年初培训计划,并经有关厅领导或厅有关会议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地点原则上一般安排在自治区境内,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授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

每次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工作人员及同城参加培训人员原则上一般不安排住宿。培训天数一般不超过3天,培训天数按照实际参训天数加一天往返天数核定。培训一般应当安排在厅机关。确需在外安排的,一般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在厅机关安排的培训,培训期间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厅机关职工食堂。

第三十条 各类业务培训一般由对口业务处(室)牵头举办。因受专业条件、人力条件限制的,经厅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后,可委托有相关培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举办,但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进行。

第十一章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当由具体承担接待的处(室)凭相关函件、接待方案等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厅机关财务和有关负责人核定审批用餐人数、标准、次数等具体事项同,并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第三十二条 接待对象一般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行用餐,对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所属单位、外省区市来宁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按早餐30元/人次、正餐6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安排;对自治区内(不含驻地在兴庆、金凤、西夏三区)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来厅机关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按早餐20元/人次、正餐4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安排。

第三十三条 对驻地在银川市区(兴庆、金凤、西夏三区)内的党政机关单位来厅参加或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原则上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三十四条 厅机关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职工食堂,确因无法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应就近就简安排,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原则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原则不能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厅机关财务统一对厅机关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清查、更新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厅机关财务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厅机关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和软件等无形资产。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软件等管理使用应当明确到处(室)、落实到具体人员,处(室)负责人授权管理房产等有关固定资产并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负总责,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应当及时向厅机关财务移交有关固定资产,不移交的一般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厅机关财务每年应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对厅机关资产盘点核对一次,并根据盘点情况,每年集中对到期毁损资产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并及时申报次年资产更新计划。

第三十八条 房产等不动产、空调设备等嵌入房产的资产和办公家具等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家具设备的配置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置配置标准》执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照(摄)相机、传真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不得申请更新。

第四十条 车辆应由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共同维护管理,日常维修保养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定点维修规定,维修保养费用支出原则上与车辆行驶里程挂勾。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厅机关财务应按月向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厅领导汇报经费支出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厅机关财务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接受纪检监察和规划财务处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或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自治区环保厅机关经费使用审批表

厅长审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厅领导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主任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机关会计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处(室)

处(室):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费用支出

事 由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保障重点公务,降低行政成本,确保公务用车定向化保障运转有序、廉洁规范,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环保厅机关参加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车、应急公务车和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

第三条 厅机关公务用车保障采取厅长工作岗位定向化保障、公务员在银川市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下同)出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执行应急任务和紧急公务派遣应急公务车、大型公务、接待等集体重要活动调用直属单位7座以上车辆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租车)保障等方式。

机要通信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保障与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之间机要通信工作的公务用车,工作范围一般为银川市区之内。

应急公务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保障应急工作的公务用车。具体使用范围为:

1.处理突发事件。主要用于保障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应急事件;

2.执行重要任务。主要用于保障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在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外(不集中安排乘车)或保障范围内但公共交通难以到达的需要环保厅有关人员参加的重要活动;

3.参加紧急会议。主要用于保障环保厅负责人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等上级机关临时通知的重要会议(接到会议通知1小时内需参加的会议);

4.保障重大活动。主要用于保障国家、自治区和环保厅集中统一安排的检查、考核、调研、督查等重要公务活动。

5.其他应急事项。主要用于保障应对处置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联动执法、突击检查等重要任务。

定向实物保障用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物保障的厅长岗位工作用车。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审批使用、值班备勤、维修保养、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五条 办公室为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纪检监察室对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和驾驶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轮换调整(原则上1年)。公务车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落实公务用车安全管理责任。经审批派遣保障公务活动期间,车辆使用申请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车辆使用申请人要随时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和遵守廉政纪律。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加油卡到政府定点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公务用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厅机关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除经派遣到银川市区以外执行公务无法返回之外,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单位院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停放厅机关(保障厅长用车因工作需要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是正式职工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限期调离岗位处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三章 审批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在银川市区以内从事公务活动一律不派遣车辆。到银川市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按自治区规定自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报销城市间点对点交通费和差旅补贴。

厅长定向保障公务用车和应急通信车根据工作需要派遣。

应急公务用车根据应急工作和重要、紧急公务需要审批派遣。厅领导带队集体公务出行(3-4人)到银川市区以外县区执行检查考核调研等任务的,本着工作需要和节约费用原则,由申请用车处室(2个以上处室使用由牵头处室申请)提前3日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按照程序审批后可安排应急公务用车予以保障。

重要和大型集体公务、接待活动统一调度使用厅直属单位7座以上商务车、中巴车。

第十二条 实行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用车集体研究制度。因厅机关接待环保部等上级部门或全厅统一安排的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等活动,需集中保障车辆(5人及以上集体出行),须由使用(牵头)处室提前报送用车计划,填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用车计划》,报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汇总并提交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批派遣保障。

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根据人员数量采取集中调度厅直属单位7座以上商务车、中巴车和协议租用车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租车时按照以下原则:5-6人安排7座商务型轿车;7人以上(含7人)安排经济型中巴车。

厅领导带队集体出行车辆保障坚持节约高效原则,根据公务需要集中安排,公务活动能合并的尽量合并。3-4人集体公务出行,视情安排应急公务用车保障;4人以上集体公务出行,按照上述重要和大型公务活动用车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集体公务出行用车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派遣。用车时间在2天以上和大型公务、接待活动需集中调派或租用车辆的,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活动租用车辆时,需从自治区设立的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由政府定点的有资质的租赁公司中进行询价选定,并签订《公务用车租车服务协议》。租用车辆车况必须保持良好,各类手续齐全,驾驶员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和良好的业务技能。

租赁车辆使用完毕后,用车处室申请人、购买服务的租赁公司及办公室专职车辆管理人员须在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车辆使用清单》上签字确认,作为租车费用结算凭据。

第四章 值班备勤

第十五条 建立驾驶员和公务车辆值班制度,由公务车辆管理人员编制《自治区环保厅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值班表》,日常值班由保留机要通信车、应急公务用车及相对应的驾驶员轮流值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重要公务和大型公务接待,所有车辆参与备勤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公车管理人员提前2日内安排,并通知驾驶人员按时进入值班状态,落实值班要求。工作时间执行其他重要公务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审批派遣。

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调换值班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应提前请示车辆管理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驾驶员值班期间要如实填写《值班情况登记簿》,认真接听电话,详细记载每日人员到岗、派(出)车情况、行驶里程、下班和节假日车辆进场停放情况。未按要求记录有关情况不得交接班。车辆管理人员每日检查值班情况和重要事项记载情况,并填写意见。

第五章 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须在政府定点采购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在外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可到其他有相关资质的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内部装饰应简朴大方,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新增配置和内饰不得超过该车辆购置价格的2%。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年审及各项费用缴纳办理与核算。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严禁铺张浪费,损公肥私,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正式在编人员视情给予扣除相应补贴或纪律处分,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方可进行,并负责把好维修保养质量关。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由驾驶员和车管人员共同试车确认并在维修厂家保养工单上签字确认,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分管负责人逐级审签后,按照机关财务审批程序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签后,按照机关财务审批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月统计公务用车派遣、行驶里程及耗油量、公务保障租车、车辆运行费用等情况,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二)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三)严禁在工作时间、保障公务活动和值班期间饮酒或酒后驾驶公务车辆。

(四)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五)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六)公务出行应选择就近安全路线,任务完成后及时返回单位,不得无故在外逗留,返回后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出车情况。

(七)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由于通信不畅发生误时误事和影响正常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通讯补贴和基准补贴或解聘处理。

(八)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请休假制度,请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派遣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补贴与奖惩。

(一)驾驶员公务出车实行基准补贴和里程补贴结合的补贴办法,基准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行驶里程补贴标准为每公里0.2元。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每月每辆公务用车清洗费为100元。

(二)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年底一次性发放全额安全奖800元。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应根据交警部门事故鉴定结果取消责任司机的年度安全奖,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为厅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平时考核工作,并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反馈车辆和人员管理情况,提出有关改进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存在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制度规定,正式在编人员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限期调离岗位或辞退处理,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按照考核程序每年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金补贴和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公车改革办和环境保护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审批表

申请处室

申请人

公务事由

公务地点

用车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参加人员及带队领导

用车处室主要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车辆管理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厅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用车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用车时间在2天以上和统一安排大型公务、接待活动集中调(租)用车辆的,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用车计划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用车时间

用车事由及任务地点

参加人员

带队领导

备 注

因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需集中保障车辆(5人及以上集体出行),须使用(牵头)处室提前填写本表,由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程序审批派遣保障。未按规定申报审批一般不予安排车辆。

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