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77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4-26 09:57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强和规范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等2项制度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6]2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4-26 09:57 |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点任务督查问责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系统干部职工人事管理工作,促进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环境保护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所有干部职工。
第二章 选调、遴选和录(借)用
第三条 进入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谦虚谨慎,敢于担当,甘于奉献,团结同志,清正廉洁。
(二)熟悉环境保护及其相关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选调、遴选进入厅机关或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身份,进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应当具有全额拨款性质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八)身体健康。
(九)符合公务员转任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选调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厅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从厅系统以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党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会议研究。经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审核,报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调动方式,并将有关情况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公务员局)和自治区编办进行沟通。
(三)组织考察。由办公室派出考察组,到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重点考察拟选调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能力潜力、作风一贯表现。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公务员局)报送申请调动函件,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 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内,需公开招考(招聘)或遴选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厅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审核后,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并经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或遴选。
第六条 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厅系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第七条 聘用编制人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严禁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或随意借调(抽调)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原则上在厅系统内解决,并报请厅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借调时间一般为3个月,借调人员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借调程序是:
(一)需借调人员的处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拟借调人借调期限、岗位职责;
(二)经办公室和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批;
(三)厅长审批同意后,厅办公室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借调通知;
(四)借调的工作人员应在收到借调通知后三日内到厅办公室报到,由厅办公室安排到相关处室(单位)工作;
(五)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处室(单位)及时出具工作鉴定,并负责督促借调人员及时返回原单位报到,办公室负责通知借调干部所在单位。
第三章 干部轮岗交流
第九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较长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干部任期届满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三)轮岗交流的重点是厅系统处室(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承担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资金项目和财务管理岗位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四)积极推进厅机关内部、事业单位之间及厅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领导干部轮岗交流。
(四)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轮岗交流。
第十条 轮岗交流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及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轮岗交流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被确定为交流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干部轮岗交流,由党组书记、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或厅办公室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挂职锻炼(学习)
第十四条 积极推荐干部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区直机关干部到县(区)、区属企业挂职锻炼(学习)。推荐要求和条件为:
(一)政治素质好、现实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干部;
(二)优先选派后备干部;
(三)重点选派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特别是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
(四)应当是试用期满的现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或担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五)年龄一般应当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挂职锻炼(学习)任务;
(六)五年内参加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半年以上挂职锻炼的干部不再选派。
第十五条 选派挂职锻炼干部要倍加珍惜机会,端正态度,自觉从严要求,虚心学习,扎实工作,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切实增强党性锻炼,努力提升能力素质。
第十六条 挂职期间,挂职锻炼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持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入挂职锻炼单位。挂职干部应每半年向厅党组专题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要主动与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挂职锻炼(学习)干部情况,配合做好培养锻炼工作。
第十八条 有计划组织安排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或定点帮扶村学习锻炼,学习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五章 培训教育
第十九条 厅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参加脱产培训期间,行政关系、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培训重点围绕增强干部的理想信念、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开展。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厅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厅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实行项目化管理,每年年初由各处室(单位)统一向厅办公室申报,经办公室汇总和初审后,由分管干部人事的厅领导审批。未审批通过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办。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进入人员培训制度,每年集中2—3天时间,对厅系统新录用、遴选、选调到处室(单位)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重点加强党性观念、纪律要求、行为规范、形势政策、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新进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严肃培训纪律。干部职工参加厅系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期间,严格培训请销假制度,做到不缺勤、迟到、早退,保持正常学习秩序,确保学习培训效果。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每年应按规定完成网络教育培训任务,未完成网络教育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调训制度,厅办公室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按计划完成干部调训任务,厅系统各级干部应当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七条 脱产培训材料归入干部档案,凡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的干部,由纪检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将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支持干部参加符合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在职学历教育(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厅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规范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本着对干部队伍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环境保护事业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规范干部人事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十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贯彻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从严从实管理要求干部。办公室、监察室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每年对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违反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点任务督查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环保部和环保厅党组重要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确保工作落实的意见》和《自治区环保厅效能建设八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要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保证落实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各处室(单位)要认真执行环保厅效能建设“八办要求”,牢记任务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做到立说立行,马上就办,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督查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督查应坚持突出重点的基本要求,重点督查以下重点工作和任务。
1.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重要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交办的重要任务。
2.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领导的重要批示。
3.全区环保工作会议、环保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任务。
4.厅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督查应坚持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全年确定的重点任务实行按季度督查。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含领导批示)和环保厅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当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随时开展督查,确保工作责任和要求落实到位。
第五条 督查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督查工作只发现问题,督查总结只报告问题,不肯定成绩、不总结经验。
第六条 督查应建立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厅长每年应当对自治区确定的重大任务,组织开展1-2次工作督查,分管厅领导要按照分工,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并及时向厅长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凡是列入自治区和环保厅确定的重点任务,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安排部署,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牵头处室(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不快、任务完成不好或推诿扯皮、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将视情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 办公室是全厅重点任务督查督办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处室(单位)承担的重点任务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掌握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对进展滞后的重点工作或重点任务,应当责令相关处室(单位)限期整改。监察室是追责问责的牵头部门,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不愿作为、消极应付,影响重点任务推进的处室(单位),应当提请有关厅领导同意后,对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对有关人员予以追责问责。同一处室(单位)1年内被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应当在厅系统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追责问责情况纳入厅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及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