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817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6 09:58
名称 关于同意转移处置废二氯乙烷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94号 成文日期 2016-04-26 09:58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处置利用废二氯乙烷的函》(内环函〔2016〕31号、内环函〔2016〕41号、内环函〔2016〕46号)收悉。经核查,现函复如下:

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是经我厅确认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利用单位,具备处置废二氯乙烷(HW11 261-032-11)的能力。我厅同意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废二氯乙烷,分批次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利用,具体数量及转移有效期见附表。

请贵厅要求上述三家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废二氯乙烷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附件: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明细表

产生单位

核定处置量(吨)

转移有效期

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2016年12月15日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

450

2016年12月15日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500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