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81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4-26 09:58 |
名称 | : | 关于开展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用水安全水源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8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4-26 09:58 |
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的相关规定,为确保重大项目施工期间区域环境安全,利于该工程通过环境保护验收,请你公司按照环境保护部出具的《关于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62号)所提的要求,尽快对该工程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和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届时,环境监理报告和环境监测情况将做为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