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5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6-20 15:46
名称 关于做好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函[2016]44号 成文日期 2016-06-20 15:46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发〔2015〕66号)精神,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审查事项要求,切实加强全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的审查,一律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切实做好涉及自然保护区地方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审查工作,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