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37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6-20 15:45 |
名称 | : | 关于在全区推广使用洁净煤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6]3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6-20 15:45 |
各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业:
为有效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2016〕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要求,推进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现就在全区推广使用洁净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辐射范围包括:银川市全域、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其中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为核心控制区。全区其他地区为一般控制区。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洁净煤推广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报纸等多种载体,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洁净煤推广使用的宣传,引导用煤单位积极使用洁净煤,不使用劣质煤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煤。按照“重点推进、全面铺开”原则,在辖区范围内优先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行业重点开展推广工作,在积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使用洁净煤。
(三)划定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6年,石嘴山市、吴忠市要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银川市要及时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严格煤炭管理。各地要加强煤炭管理,积极协调,引导企业通过与优质煤炭供应商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等方式保证优质煤炭供应,充分发挥神华宁煤集团清洁煤供应主渠道作用,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全部使用硫份小于0.8%、灰份小于15%的优质煤炭。银川市作为推广使用洁净煤试点地区,要做好神华集团羊场湾煤矿供煤中心与各用煤企业协调工作,在确保硫份、灰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引导企业优先选用神华宁煤集团清洁煤。同时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措并举”的原则,积极培育洁净煤生产配送企业,扩大洁净煤配送网络。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用煤企业日常检查,对本辖区内“煤改气”、“煤改电”和加工厂、经营商户的散煤使用、加工及销售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未按规定使用洁净煤的企业,要大力宣传洁净煤使用政策,引导企业使用洁净煤;对拒不使用洁净煤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有效推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洁净煤推广工作对我区煤炭清洁利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早做准备,提前部署,完善措施,统筹做好洁净煤推广工作。
(二)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在推广使用洁净煤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前期宣传,加强与用煤企业沟通,做好洁净煤供应单位协调工作,以达到“硫分小于0.8%、灰分小于15%”的要求为准绳,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用煤企业优先选用洁净煤,同时做好后续保障服务。
(三)严格落实,依法查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地推广使用洁净煤工作开展督查,对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督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依法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