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37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6-20 15:45 |
名称 | : | 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6]35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6-20 15:45 |
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抓好全区自然保护区有关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现就自然保护区有关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宁夏的有力手段。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组织领导,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改工作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要求,在2015年全区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大检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核查保护区内采矿、探矿、挖沙采石、取水活动,以及风电、开垦、旅游开发、工业建设和保护区自建项目等各类人工设施,依法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的开发建设活动,切实抓好整改落实。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7号)相关规定,紧盯各项整治任务完成时限,全力推动整改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其他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要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
三、坚决整治各类违法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的违法项目,要立即予以关停、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已存在的建设项目和相关设施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分步推动解决;对保护区自建项目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不符合要求的,尤其是在核心区、缓冲区内用于经营性的项目,要限期拆除清理并恢复原状,符合要求的要把项目对保护区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管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建设前必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建设,各项生态保护、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必须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