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37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9-11-01 09:54 |
名称 | : | 关于进一步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6]3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11-01 09:54 |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26号)及2016年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防止收缴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再次流入市场,确保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把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解决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处置销毁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经费保障等问题。主动将本地区具备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信息提供给相关执法部门,并在职能范围内依法提出销毁意见。
二、保障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对于拟销毁的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参考就近原则,在各地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根据收缴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如焚烧、填埋、拆解等),加强销毁过程的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加强对承担销毁任务单位的指导和监控。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环境无害化销毁经费。
三、加强销毁信息的报送。承担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任务的单位如实记录销毁商品的种类、来源和数量,在完成销毁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情况通报收缴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部门,同时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按季度统计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附件: 2016年第X季度XXX收缴的侵权和
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收缴侵犯假冒商品的执法部门 | 侵犯假冒商品名称 | 承担销毁工作的单位名称 | 销毁日期 | 销毁数量 | 销毁方式 |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 销毁费用来源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