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8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6-20 15:45
名称 关于对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和责任调查情况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200号 成文日期 2016-06-20 15:4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接到《关于对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责任调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72号)后,我厅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宋新庄煤矿建设项目核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宋新庄煤矿位于吴忠市盐池县冯记沟乡,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2011年7月2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批复(宁环审发〔2011〕56号),2015年11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变更后的环评进行了批复(宁环审发〔2015〕56号)。

(二)环境监管情况。该公司建设期间矿井涌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厂区东侧3个低洼地中,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0月9日对该公司下达环境违法行为督查通知书(宁东环督发〔2014〕33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5月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了关于责令银星二井和宋新庄煤矿停止建设的通知(宁发改能源(管理)〔2016〕219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停止建设期间,做好矿井通风、排水、和维护等工作,确保停建期间矿井安全。2016年5月26日,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矿井水处理车间正在进行设备配管及接线,矿井水场外输水管线工程正在进行管路的对接融焊,其它工程无在建迹象,未发现违法排污现象。该煤矿环保工程建设进展如下:(一)矿井生活污水站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矿井临时蓄水池;(二)矿井水处理车间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已完工,目前正在进行设备配管及接线工作。(三)矿井水场外输水管线工程已完成基坑开挖,正在进行管路的对接融焊。(四)矿井水蓄水池工程建设已完工,具备蓄水条件。(五)浓盐水蒸发池、生活污水蓄水池工程勘探已完成,目前设计院正在进行设计工作。

二、关于银星二号矿建设项目核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银星二号矿位于银川市灵武东南积家井矿区白土岗乡,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2013年8月1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批复(宁环审发〔2013〕65号),2015年11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变更后的环评进行了批复(宁环审发〔2015〕57号)。

(二)环境监管情况。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开工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3年6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3〕9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罚款8万元。2014年12月26日,该项目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在未建成的情况下矿井涌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矿区周边低洼区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4〕24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30万元。2015年5月29日,该公司擅自设置排污口,将矿井废水排放至矿区附近未做防渗处理的低洼区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5〕11号),责令拆除排污管道,封闭排污口,并罚款10万元。在矿井建设期、后期生产中将未经处理的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低洼区域,在厂区周边形成较大面积废水汇集区,灵武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4日对该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灵环限改〔2015〕8号)。

(三)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5月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责令银星二井和宋新庄煤矿停止建设的通知(宁发改能源(管理)〔2016〕219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停止建设期间,做好矿井通风、排水、和维护等工作,确保停建期间矿井安全。2016年5月26日,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项目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

三、关于银星一号矿建设项目核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银星一井位于银川市灵武白土岗乡,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2011年5月11日,环境保护部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批复(环审〔2011〕112号)。

(二)环境监管情况。该项目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在未进行环保验收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投入生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10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改字〔2014〕16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灵武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灵环罚字〔2014〕04号)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5月29日,该公司擅自设置排污口,将部分矿井水排放至矿区东南未做防渗处理的荒滩,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5〕4号),责令拆除排污管道,封闭排污口,并罚款10万元。针对该项目未按照批复要求、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污水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部分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矿井周边低洼区域等问题,灵武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4日对该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灵环限改〔2015〕05号),并罚款10万元。

(三)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5月4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责令银星一井停止生产的通知(宁发改能源(管理)〔2016〕22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停产期间,做好矿井通风、排水、维护和职工稳定等工作,确保停产期间矿井安全和矿区社会稳定。2016年5月26日,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项目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