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4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6-20 11:37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17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6-20 11:37 |
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催化剂跨省转移申请函》(大坝发电函〔2016〕3号)收悉,经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HW49)转移至清远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量约620吨,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吴忠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