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57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6-20 11:37
名称 关于对《金凤区丰登镇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报告》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142号 成文日期 2016-06-20 11:37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关于金凤区丰登镇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报告》(银金政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2013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了丰登镇西新、西湖村、永丰村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项目(宁环发〔2013〕144号),其中,西新、西湖村为垃圾处理项目,永丰村为污水处理项目。目前,丰登镇已实施了垃圾处理项目,永丰村污水处理项目实施了检查井和污水收集管网,还有3座矩形化粪池未按期建设。

经我厅与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实地勘察。根据有关规定,现意见如下:

一、根据《宁夏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变更暂行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该项目不存在建设任务、规模、标准及投资方向等有重大变化的情形,不属于变更的范畴。

二、经实地调查,该项目实施地点有村民居住且并未搬迁,丰登镇政府也不能提供将要搬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该项目批复手续完备,处理工艺经过专家论证,符合当地实际。你区应当督促丰登镇按照批复要求,继续完成该项目剩余任务的建设,使项目尽早发挥作用。

四、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协调金凤区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在地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丰登镇应合理确定化粪池建设的规模和数量,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并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