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580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6-20 11:37 |
名称 | : | 关于同意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14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6-20 11:37 |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询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皖环审函〔2015〕056号)收悉。经核查,现函复如下:
宁夏凯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是经我厅确认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具备废三氯乙烯残液HW11(261-035-11)的综合利用能力。我厅同意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废三氯乙烯残液600吨转移至宁夏凯力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请贵厅要求产生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废三氯乙烯残液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