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97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10-19 10:39 |
名称 | : | 关于对年产200万吨真空制盐综合项目(一期100万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有关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6]85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10-19 10:39 |
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年产200万吨真空制盐综合项目(一期100万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报告》(固环发〔2016〕8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本)>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3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本)》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未验收,但现已下放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地市环境保护局(包括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负责。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给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的《关于对社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答复的函》(宁环办函〔2016〕2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