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11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0-19 10:39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及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6]69号 成文日期 2016-10-19 10:39

厅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及工作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赵旭辉

副组长:郑忠安、孔令彬

成 员:刘 军、陈 宏、樊永学、杨发奎、闫红秀、户鼎荣、徐国庆、童云峰、解 仁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保护厅工作任务的组织调度、督察、核查、考核、通报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协同开展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谋划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气环境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刘军同志兼任,负责大气攻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除大气环境管理处现有工作人员外,从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明确固定具体人员,集中落实调度、督察、核查工作。

二、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工作中,认真履行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标测算、方案编制、政策拟定;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牵头谋划、组织协调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总量指标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的调度、督察、核查、考核、上报、通报等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协调确定与下达。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违法案件处罚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督察、核查、考核结果新闻发布工作进行合法性审查。

科技标准处:负责大气环境污染源解析科研,支持大气环境污染防治。

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完善和落实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措施,从规划和建设项目源头控制大气污染新增排放量,优化产业布局,落实排污总量前置和削减方案。

环境监测处: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质控、监测数据分析工作;负责全区及各地市(含宁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发布、排名及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等管理工作,为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调度做好基础工作。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负责大气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的统一监管;负责对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高污染燃料、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监管等工作。

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职责范围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大气污染成因分析、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等工作;为大气环境质量分析、应对措施分析、研判趋势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调度、督察、核查、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信息和应急中心: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监管,按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考核、收费、执法依据;配合自治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启动自治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舆情监测等工作。

三、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为确保目标任务实现,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采取每月调度、季度督查、半年核查通报、年终核算奖惩的方式进行。

(一)规范每月环境质量调度排名。每月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抽查、召开会议等方式,对各地市(含宁东)、区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措施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对大气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通报预警;每月对各地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AQI)及PM10、PM2.5浓度同比升降情况排名,并在宁夏环保网站及《宁夏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二)加强季度督查通报。每季度会同自治区党委或政府督查部门对各地市(含宁东)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督查,对工作任务、项目工程、减排指标、质量指标等完成情况,以“红黑榜”形式向全区通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开展半年核查预警。半年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对距年度目标差距较大的地市(含宁东)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预警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对每季度环境空气质量同比不降反升和降幅较小的地市(含宁东),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人约谈地市政府(含宁东)分管领导;对问题突出、工作推进不力,PM10、PM2.5浓度持续不降反升的地市(含宁东),提请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约谈地市(含宁东)党政主要负责人,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实施年终核算奖惩。每年对照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目标任务,全面核查各地市(含宁东)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核算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等完成情况。对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地市(含宁东),通过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奖代补”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导致全区未通过国家考核的地市,提请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地市党政及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建议由自治区监察厅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