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12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0-19 10:39
名称 关于同意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383号 成文日期 2016-10-19 10:39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转移处置的申请》(固原铁塔函〔2016〕32号)收悉,经商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更换的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转移至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量约200吨,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并制定运输过程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三)转移过程中,你公司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四)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固原市环境保护局,由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一车一单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