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25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7-01-04 15:15 |
名称 | : | 关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51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1-04 15:15 |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报来《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请示》(和宁化学安环〔2016〕37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危险废物接收单位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不具备转移条件。建议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选择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及能力的企业进行转移。在危险废物废氧化锌催化剂未转移前,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