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25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7-01-04 15:15 |
名称 | : | 关于同意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间延续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50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1-04 15:15 |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我厅出具的《关于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宁环函〔2016〕427号),同意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接收处置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废二氯乙烷150吨。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当时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NWF〔2015〕012号),资质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5日,因此,批复转移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之前。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已转移处置98.38吨,尚未转移51.62吨。
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续办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NWF〔2016〕012号),资质有效期延至2021年10月27日。企业于2016年12月7日对尚未转移的51.62吨废二氯乙烷提出了跨省转移时间延续的申请。经研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议同意将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转移期限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转移剩余51.62吨危险废物,类别为废二氯乙烷(HW11,261-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