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50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发布日期 | : | 2017-08-21 16:09 |
名称 | : | 关于中铝宁夏银星电厂2×660MW工程烟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先期验收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7〕205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8-21 16:09 |
宁环函〔2017〕205号
关于中铝宁夏银星电厂2×660MW工程
烟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先期验收的函
中铝宁夏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中铝宁夏银星电厂2×660MW工程烟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申请》(宁银星电发〔2017〕25号)及附送的《中铝宁夏银星电厂2×660MW工程烟气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监测报告》(宁环监验〔2017〕002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灵武市,建设规模为2×660MW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机组,环境保护部于
二、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项目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工艺,不设旁路;脱硝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工艺;除尘采用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湿式静电除尘工艺。项目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按规定安装了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并与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联网。
三、竣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于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于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通过现场检查及对《验收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的审核,该项目#1、#2机组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和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进行建设,同时配套建设了净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系统。监测结果#1、#2机组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烟尘≤10 mg/m3、二氧化硫≤35 mg/m3、氮氧化物≤50 mg/m3)要求,同意通过先期验收。超低排放时间从2017年
你公司应在通过先期验收6个月内办理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手续,完成项目整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时,你公司要深化精细管理,强化运行保障,规范自行监测,根据运行状况,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完善相关运行规程,建立完整的运行台账,通过运行管理和工艺参数的优化,确保项目机组烟气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按规定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状况,规范排污口建设,及时整改现场检查中提出的问题。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及日常环境监管。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管情况的督查,落实排污费减半征收政策。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加强该项目超低排放执行情况的在线监控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