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50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处 发布日期 2017-08-21 16:10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医药类等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7〕36号 成文日期 2017-08-21 16:10

 

 

 

 

 

 

 

 

 

 

 

 

宁环发〔201736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医药类等行业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近年来,中央及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各类环境保护检查、督察以及区域环境污染专项调查中发现,农药、医药、染料及其中间体和生物发酵类等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工艺复杂、污染问题多发、且污染治理难度较大等环境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投诉多且反映强烈、对地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加强环境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医药、染料及其中间体和生物发酵类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环评审批权限规定

严把农药、医药、染料及其中间体和生物发酵类等建设项目(简称“上述项目”)环评审批关,环评审批权限规定由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和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涉及重大敏感的项目应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意见。负有权限的相关审批部门要以保障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从源头预防和控制项目建设实施的环境污染问题,优化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健康良好发展。

二、严格环评审批管理要求

一是坚持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项目所在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或项目建设和园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不相符的,该项目环评不得受理和审批。

二是严格落实限批等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产业布局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有明确限批规定的,应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审批。

三是严格项目环保标准要求。环评审批应强化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明确可靠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效果,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实施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小。

四是落实“以新带老”等环保管理要求。环评审批应重视和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积极促进现有环境问题的整改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强化企业完成或同步落实现有环境问题的整改措施等,严格环评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和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三、加强项目“三同时”事中事后执法监管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农药医药等行业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事中事后执法监管,强化相关企业项目严格落实环保标准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项目依法规范建设,有效防范项目建设实施的环境风险。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5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环境

影响评价处,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5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