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99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水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17-10-17 09:30
名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78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宁环水体函〔2017〕533号 成文日期 2017-10-17 09:30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第378号提案答复的函

郭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车辆投入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年底,全区各级财政先后购置发放垃圾转运车15045辆,生活垃圾处理率达70%,农村人居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于2015年底实现了全覆盖,中央专项资金从2016年起不再安排,对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二、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车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67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目前,各市、县(区)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及配套措施。

三、努力解决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车面临的困境

一是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管理标准采购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车,并妥善保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避免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车无法注册登记的情况发生。

二是公安交管部门目前使用的机动车登记业务系统,主要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车辆类型及适用情形等内容,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特殊车辆界定的有关要求,来确定车辆使用性质并录入业务系统,无权限对承担特殊用途的车辆实施政策支持。

三是机动车业务收费为财政非税业务收费项目,公安机关无权核准是否免收相关业务费用。

四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农村垃圾转运车更新换代。同时,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车运营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车正常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