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9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水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17-10-17 09:31
名称 关于同意变更贺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批复
文号 宁环水体函〔2017〕587号 成文日期 2017-10-17 09:31

 

 

 

 

 

 

关于同意变更贺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项目的批复

 

贺兰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变更2015年金贵镇垃圾中转站项目和洪广镇生态移民安置区(三期)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贺环发〔201740号)、《关于变更2013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贺环发〔201741号)和《关于变更洪广镇金鑫村生活污水集污管网和分散处理试点项目内容的请示》(贺环发〔2017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金贵镇、洪广镇10 m³玻璃钢化粪池建设内容。

二、同意在南梁台子垃圾中转站增加30公厕一座。

三、同意将洪广镇生态、劳务移民安置区原集污管网建设工程变更为D315364m,增加提升泵站一座。

四、同意将洪广镇金鑫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实施地点由126社变更至131415社;将14座化粪池变更为75KJ5型分散式净化槽;将1415社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地点变更至7813社,建设内容为DN300 HDPE双壁波纹管3200mDN160 HDPVC5660m。对金鑫村安装净化槽的150户农户改建室内冲水卫生间。

五、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新址进行变更,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原批复项目资金保持不变。

六、未经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同意变更,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实施方案。

七、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下发的各年度《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切实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并扎实做好绩效评估和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发挥效益,取得实效。

 

联系人:李继成   电话:516096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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