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06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5-09 14:55 |
名称 | : | 关于不同意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三联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土壤函〔2018〕5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5-09 14:10 |
宁环审土壤函〔2018〕52号
关于不同意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三联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8〕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为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2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处置类别为二氯乙烷(HW11,261-032-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4000吨/年。
经审查,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三联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共400吨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本年度核准跨省转入量已超过核准经营规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此,暂不同意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三联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转移申请。待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规模调整符合要求,你厅方可函商转移事宜。
联系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瑞新
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