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06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9-26 18:10 |
名称 | : | 关于同意鄂尔多斯金诚泰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土壤函〔2018〕13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9-26 14:35 |
宁环审土壤函〔2018〕132
关于同意鄂尔多斯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8〕29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证书编号为NWFL[2018]002号,有效期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处置类别为精蒸馏残渣(HW11,261-128-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50000吨/年。
鉴此,同意鄂尔多斯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800吨杂醇油(HW11,261-128-11),于2018年12月30日前转移至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