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060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10-12 14:50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庆阳市西峰区环境保护局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土壤函〔2018〕14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10-12 10:30 |
宁环审土壤函〔2018〕140
关于同意庆阳市西峰区环境保护局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求庆阳市西峰区环境保护局跨省转移查获的废铅膏和废铅板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2018〕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处置HW31含铅废物(421-001-31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的资质,经营规模100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7]009号。
鉴此,同意庆阳市西峰区环境保护局将查获的废铅膏和废铅板(HW31,421-001-31)150吨,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处置。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