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0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大气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8-17 14:02 |
名称 | : |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8]65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8-17 14:02 |
第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严玉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核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臭氧考核指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科学确定大气颗粒物考核指标
2017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514号),明确了我区2017年及2020年国家考核指标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比例”。考虑到我区目前可吸入颗粒物(PM10)仍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首要污染物,以及与细颗粒物的协同控制,可吸入颗粒物(PM10)仍作为自治区考核各地级市的一项约束性指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终期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大气函〔2018〕367号),我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切实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
(一)臭氧(O3)考核指标。
2012年1月1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在全国实施。相比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此次实施的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控制污染物由以前的4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增加到6项,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两项污染物控制标准。臭氧作为衡量环境空气质量优劣重要指标,已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但臭氧不是环保约束性考核指标,仅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指标中,作为一项计算参数。鉴于目前全国臭氧污染超标问题,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研究并适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工作。
(二)积极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
2018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362号),提出切实提高臭氧及其前体物监测能力,编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开展重点区域臭氧来源解析,强化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58号),明确通过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加快推进工业企业NOx达标治理,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强移动源排放控制,减少城市面源VOCs排放,协同推进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要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对,特别是7-9月臭氧污染高发期,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对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采取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限停产,暂停市政、建筑各类涂装作业等污染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减轻臭氧污染影响。同时我们也将《宁夏(银川市)臭氧污染防治对策研究》作为今年的重点科研项目,有针对性的提出控制臭氧前体物的对策,从而达到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下一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继续加强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各地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及臭氧控制工作,切实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