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41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8-08-16 17:33
名称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19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监察函〔2018〕589号 成文日期 2018-08-16 17:33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19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农牧厅:

现就马鹏斐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秸秆再利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督促所辖街道、乡镇政府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秸秆有效利用和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认真落实县包乡(镇)、乡包村、村包组、组包人工作责任,逐级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压实责任,确保禁烧工作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奖惩措施动真格,确保辖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二、完善巡查督查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开展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重点落实村、队(组)巡查监管责任,秸秆焚烧高发期对人口集中地区、机场附近、国省道及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禁烧区实施24小时值班巡查,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督查体系,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加大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和重点违法事件的曝光力度。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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