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92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水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19-03-08 15:15
名称 关于印发《2019年度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和《2019年度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9]33号 成文日期 2019-03-08 10:10


关于印发《2019年度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和《2019年度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都市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7〕40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切实改善全区环境质量,现将《2019年度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和《2019年度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3月8日

2019年度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都市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7〕40号),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改善,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空气质量目标

2019年,全区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76.6%;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4.4%;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8年持平(较2015年下降12%);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持续保持下降。各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各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详见附表1、2。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型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以下任务均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组织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按照自治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各市继续推进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2019年工业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退出,严防“地条钢”等列入淘汰名录的低端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市、县(区)在2018年阶段性清零的基础上,2019年开展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并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建立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19年4月底。)

2.实施分类处置。制定年度整治计划,2019年底前,所列清单企业按照“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基本完成整治。(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对银川都市圈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2019年,全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大气重点监控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深入落实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按国家要求完成2019年度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2.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银川都市圈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区域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3.加快推进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自备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2019年底前,全区完成10台24.9万千瓦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粗钢产能200万吨以上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9年底。)

4.切实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继续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不达标或不规范的设施、工段、场地实施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项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5.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自治区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6.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制定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8个重点行业VOCs排查,初步建立全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以银川都市圈为重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制药、农药、合成纤维制造、汽车喷涂维修、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企业VOCs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兼顾解决恶臭问题,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继续保持对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定期开展夜查、突击检查,及时处理恶臭投诉案件。(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商务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7.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各地要组织对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实施一批工业堆场治理项目。对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铁合金、电石、多晶硅、活性炭、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按照“场地硬化、物料入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实现规范管理。2019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8.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底前,各开发区按照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值占比达到50%以上。各工业园区制定2019年集中供热(汽)实施方案,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周边纯凝发电机组以及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供热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学技术厅、商务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五)削减煤炭消费比重。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2019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重点加强银川都市圈煤炭消费控制,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19年,全区原煤洗选率达到88%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2019年,力争全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左右,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提高到15%;全区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规模达到800万千瓦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财政厅、宁夏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底。)

(六)深入推进清洁取暖。

1.全面实施清洁供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全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2019年3月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2019年度全区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及改造计划清单,明确各市集中供热改造计划,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实施一批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工程。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将洁净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自治区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力争2019年我区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29亿立方米。坚持“以气定改”,在落实气源的情况下有序推进“煤改气”。坚持“民生优先”,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优先保障民生用气。(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优惠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研究出台清洁取暖补贴办法,进一步降低用户电代煤、气代煤使用成本。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七)加强散煤煤质监管力度。各地全面开展城中村、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制定散煤替代年度计划。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严格执行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银川都市圈各城市要制定县(区)配煤中心建设方案,明确全封闭配煤中心的建设标准、建设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等,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组织开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八)开展燃煤电厂专项治理。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且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根据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专项整治方案,下达自治区2019年淘汰小火电清单,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向社会公布,并按期完成淘汰。(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底。)

(九)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整治。

1.实施不达标燃煤锅炉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一律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地级市对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并建立台账,对不能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的实施淘汰;鼓励各地继续淘汰城市建成区外排放不达标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实施锅炉环保升级改造。各地对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台账。2019年对继续保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达标排放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达标排放改造,银川都市圈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排放标准要求。鼓励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各地开展燃气锅炉排查并建立台账。2019年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在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完成清单任务的3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增量双控行动,完成国家下达2019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2019年起全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55%;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低于城镇居住建筑总量的5%。(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一)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2019年度自治区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计划。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2019年争取开工建设宝中铁路固原至中宁段扩能改造项目,完善干线货运路网结构。(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宁夏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三)加快淘汰老旧车。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研究出台经济补偿政策。加快推进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年度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做好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四)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

1.严格新车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强化在用车监管。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等全链条监管制度。强化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车载诊断系统(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OBD,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3.加强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实施新版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4.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9年,各地级城市均进一步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方案,2019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五)实施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完善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各地级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2019年6月底前完成;固原市、中卫市12月底前完成,纳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六)加强油品监管。

1.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各级商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对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七)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继续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2019年,全区完成500个固定式充电桩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八)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推进“三北”防护林、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建设,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区域扬尘。2019年全区计划造林130万亩。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2019年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7%。(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九)实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非煤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工作。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2019年年底前,完成深度整治专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2019年,对工地管理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六个100%”的扬尘防控措施,重点区域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进一步全面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建立“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的环卫工作机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9年底前,地级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渣土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处罚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一)加强秸秆和氨排放控制。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辖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建立秸秆禁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应用,对出现着火点的市、县(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2019年,全区化肥利用率达到39%。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的综合管控,切实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银川都市圈为重点,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部署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三)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全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以银川都市圈为重点,统筹调配全区环境执法力量,实行交叉联合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四)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高区、市空气质量精准预测预报能力,2019年自治区级预报中心应实现以地级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银川市预报中心应实现3天预报能力。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各级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银川市应充分利用超级站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气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各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统一的区域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相关县区及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在冬防期(12月1日至来年3月10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钢铁、铁合金、焦化、电解铝、碳素行业等高排放行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六)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1.完善空气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成全区大气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对于臭氧污染超标的银川市,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地级城市降尘量监测。(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范围,对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源进行排查,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须纳入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联网、通过验收,2019年9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3.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启动银川市工程机械试点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管装置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2019年底。)

(二十七)强化科技基础支撑。2019年6底前,各地级城市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启动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以地级城市为单元编制高分辨率清单,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初步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秋冬大气攻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大气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开展全区及银川市臭氧污染成因及对策研究。2019年,银川市要完成新一轮大气源解析工作,并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专题对策研究。(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9年底。)

(二十八)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深化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2019年底。)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2019年底。)

(二十九)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开展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抽调全区环境执法监管力量,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底。)

三、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是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工作安排,抓紧制定本地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业务指导。自治区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抓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对市、县(区)及宁东基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三十一)强化经济政策支持。落实环境保护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建立财政政策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健全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将燃煤锅炉整治、散煤“双替代”、工业企业污染设施升级改造、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市县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电石、铁合金、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十二)强化调度督查。严格落实月调度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调度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将大气督查纳入自治区环保督察内容,重点对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建筑工地扬尘防控等任务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各地也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十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公布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路径图以及工作成效。自治区每月公布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表1 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地级市及宁东

优良天数比例(%

PM10年均浓度

PM2.5年均浓度

2018年下降比例(%

2018年下降比例(%

银川市

71.8

2.7

2.3

石嘴山市

72.0

6.0

2.3

吴忠市

78.0

5.4

2.5

固原市

88.0

6.9

0.0

中卫市

76.0

4.1

2.4

宁东基地

80.0

5.5

0.0

注:优良天数比例、PM10和PM2.5下降比例均为未剔除沙尘天气影响数据(以标况计算)。

表2 各县(市、区)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市、区)

优良天数比例(%

PM10年均浓度

PM2.5年均浓度

2018年下降比例(%

2018年下降比例(%

银川市

兴庆区

71.5

4.5

2.3

金凤区

72.3

0.0

0.0

西夏区

71.5

4.3

2.3

永宁县

85.0

0.0

0.0

贺兰县

75.0

3.8

7.9

灵武市

87.1

4.4

0.0

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

69.0

5.3

6.1

惠农区

74.0

6.8

4.8

平罗县

75.0

3.9

0.0

吴忠市

利通区

78.0

5.4

2.5

青铜峡市

84.8

3.4

0.0

同心县

84.6

3.3

4.8

盐池县

88.6

0.0

2.6

红寺堡区

80.0

3.2

0.0

固原市

原州区

88.0

6.9

0.0

隆德县

91.8

0.0

0.0

泾源县

91.8

0.0

0.0

彭阳县

91.6

0.0

0.0

西吉县

88.9

4.1

0.0

中卫市

沙坡头区

76.0

4.1

2.4

中宁县

82.1

3.8

2.6

海原县

88.2

1.2

0.0

注:优良天数比例、PM10和PM2.5下降比例均为未剔除沙尘天气影响数据(以标况计算)。


2019年度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部署,扎实推进《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持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2019年,黄河流域宁夏段15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73.3%以上,全面稳定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区13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全面完成,基本消除黑臭,达到“长制久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力争达到72.7%,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6.7%。

二、工作任务

深入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加快城镇、工业、农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修复,保障饮用水安全。

(一)打好新时代黄河保卫战。

1.强化黄河干支流优良水体保护。强化源头管控,突出上下游、干支流联防联控,分区域、分流域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完成渝河、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茹河等河段综合治理工程。2019年,全区黄河干支流12个国控断面优良比例达到75%(黄河干流下河沿、金沙湾、叶盛公路桥、银古公路桥、平罗黄河大桥、麻黄沟、泾河弹筝峡、渝河联财、清水河泉眼山等9个断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进一步完善、提升、优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加快新建或扩建,补齐短板。2019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4%以上,县城达到84%以上,现有36个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因地制宜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妥善处置。未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和处理处置的污泥须全部运入正规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19年底,全区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参与)

3.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污水管网,确保园区内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设施运行技术水平,使污水处理设施能适应污水特性,实现稳定达标运行。完善形成“污水处理厂负主要责任、园区管委会负领导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负监管责任”的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对企业排污口的管理,园区内工业企业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行业排放标准。2019年年底前,全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入园企业生产污水实现管网全收集、全处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4.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2019年底前,开展落后产能退出攻坚行动,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指导各市制定重污染企业退出搬迁计划,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厅、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5.深化重点入黄排水沟整治。通过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沟道治理、末端治理等综合整治措施,全面完成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确保排水沟水环境质量达标。在2018年入黄排水沟综合治理的基础上,2019年,启动其他入黄排水沟整治工作,确保水质达到年度目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6.科学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逐级建立完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目标责任制。依法关闭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企业自备井,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年度治理任务,2020年实现采补平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参与。)

7.继续实施取缔排污口工作。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排查黄河干流、支流、重点入黄排水沟的直排口,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管控,坚决杜绝新增直排口。已封堵的排污口坚决不予开封,加强已批准保留排污口管理,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同时达到批准保留时限的要立即开展取缔或延长批准保留时限等相关工作。2019年,黄河干流杜绝新增除依法保留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的其余排污口,黄河支流及12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全面取缔污水直排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8.实施生态补水。每年根据国家分配我区的用水指标,统筹各业用水需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下达“一河两湖”等主要湖泊湿地补水计划。灌溉期间,积极协调农垦集团及各有关市县,采取提前放水、与工农业错峰补水等措施,强化水量调度,有计划地实施星海湖、沙湖、阅海、典农河、鸣翠湖、清宁河、香山湖等湖泊生态补水,保障农业用水和生态补水需求。(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农垦集团、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等参与)。

9.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完成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等灌区县(市、区)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发布(含水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10.强化环境监管。全区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标排放;涉水的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依法依规整治或取缔涉水“散乱污”企业,确需保留的,提升改造达标排放。强化自治区级巡查、地市级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等参与。)

(二)实施重点湖库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以“一河两湖”(典农河、沙湖和星海湖)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和生态修复相结合,推进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

11.持续推进河湖长制任务目标落实。进一步梳理辖区内湖泊、水库基本情况,摸清底数、现状,将辖区范围内湖库纳入河湖长制实施范围,做到应管尽管。加快编制或修改完善湖库“一湖一策”方案。组织协调水利、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重点对围垦湖库、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非法采砂、违法养殖等问题加大查处整治力度。(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2.实施沙湖综合治理。加快沙湖生态治理和达标工程建设,降低污染物浓度,加强工程后期运维管护。加强沙湖周边污染源排放监管。科学划定沙湖禁养区和限养区,实施“退渔还湖”。恢复沙湖生态退化区域植物种植并定期收集处置。(宁夏农垦集团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13.实施星海湖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星海湖流域排污口,防治畜禽(渔业)养殖污染,全面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提标改造。继续实施星海湖流域相关人工湿地建设。

14.实施典农河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典农河流域沿线村镇生活污染直排,全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典农河流域沿线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防治畜禽(渔业)养殖污染,实施污染防治工程。(宁夏农垦集团牵头,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15.实施鸭子荡水库、香山湖、清宁河综合治理。全面排查鸭子荡、清宁河流域排污口,科学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取缔流域沿线村镇生活污染直排口,防治畜禽(渔业)养殖污染,结合实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摸底,建立清单,进行整改销号。推动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

16.排查整治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问题。各地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实行清单管理。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每月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情况。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吴忠、中卫等地级市要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19年6月,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工作。2019年底,完成收尾工作和规范化建设验收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17.加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强化饮用水末梢水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监测网点,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及时通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降低饮用水安全风险。加强市、县级疾控机构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补充更新检测设备提升检测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等参与)

18.建立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开展定期巡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档案。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每年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环境状况。2019年,逐步建立健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四)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直排口专项排查工作,对直排口进行统一编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13条黑臭水体沿岸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或分散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杜绝污水直排;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清理沿岸积存垃圾和水体底泥,严防二次污染;清理水体两岸违法建设项目,实施水体和岸带生态修复;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将黑臭水体整治纳入各级河长工作职责,明确管护单位及其任务分工,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确保稳定达标。2019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银川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依据本工作计划,制定完善年度工作方案或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

(二)加强调度和信息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和信息是上级部门准确掌握和指导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考核规定的赋分指标,各市、县(区)和各项任务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督促汇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三)精心谋划项目储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省级、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基础上,按照入库项目滚动管理的要求,统筹谋划符合本辖区水污染治理特点的建设项目,编制好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为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奠定基础。

(四)开展“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自治区将严格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自治区环保效能考核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1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水污染防治约谈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30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整改方案>的通知》(宁环水体发〔2018〕133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宁环水体发〔2018〕121号)中确定的各项任务不再重复安排,严格按照确定时限完成。

(七)水质达标是约束性指标,水质稳定达标可直接视为完成年度各项任务。区控断面自然本底值超标可不纳入评价范围(仅限于硫酸盐、总硬度、氟化物、铁、锰、硼、氯化物)。2019年第四季度入黄排水沟水质均值作为2019年水质目标的考核结果。


附件:1.自治区黄河干流断面水质目标表;

2.自治区黄河支流断面水质目标表;

3.自治区入黄排水沟水质目标表;

4.自治区重点湖泊断面水质目标表

5.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表;

6.宁夏回族自治区整合优化后21家工业园区名录;

7.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录;

8.全区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清单;

9.全区工业企业直接入黄排污口清单;

10.全区入河、湖、排水沟工业企业直排口清单。

附件1 

自治区黄河干流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水体名称

所在地市

所在县区

监测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功能

断面属性

水质目标

1

黄河干流

中卫市

沙坡头区

下河沿

甘肃—宁夏省界

国控

Ⅱ类

2

黄河干流

吴忠市

青铜峡

金沙湾

中卫—吴忠市界

国控

Ⅱ类

3

黄河干流

银川市

永宁县

叶盛公路桥

吴忠—银川市界

国控

Ⅱ类

4

黄河干流

银川市

兴庆区

银古公路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段入黄水质监控点位

国控

Ⅱ类

5

黄河干流

石嘴山市

平罗县

平罗黄河大桥

银川—石嘴山市界

国控

Ⅲ类

6

黄河干流

石嘴山市

惠农区

麻黄沟

宁夏—内蒙古省界

国控

Ⅲ类

附件2

自治区黄河支流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所在地市

所在县区

监测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功能

断面

属性

水质目标

1

清水河

固原市

原州区

二十里铺

上游源头水

Ⅲ类

区控

2

固原市

原州区

三营

固原—中卫市界

Ⅳ类

国控

3

固原市

原州区

冬至河入清水河断面

重点监控断面

Ⅳ类

区控

4

中卫市

海原县

海原三河断面

原州区-海原县交界

Ⅳ类

区控

5

吴忠市

同心县

清水河王团水文站

海原县与同心县交界

Ⅳ类

区控

6

吴忠市

红寺堡区

石炭沟断面

同心县-红寺堡区交界

Ⅳ类

区控

7

中卫市

中宁县

泉眼山

中卫市入黄口

Ⅲ类

国控

8

苦水河

吴忠市

盐池县

苦水河(甘-宁交界)

甘肃-宁夏省界

区控新增

9

吴忠市

孙家滩

孙家滩

红寺堡区-利通区交界

区控新增

10

吴忠市

利通区

苦水河入黄口

入黄口

区控新增

11

葫芦河

固原市

西吉县

玉桥

宁夏-甘肃省界

Ⅳ类

国控

12

泾河

固原市

泾源县

龙潭水库

上游源头水

Ⅱ类

区控

13

固原市

泾源县

弹筝峡

宁夏—甘肃省界

Ⅱ类

国控

14

固原市

泾源县

泾河(甘肃—宁夏交界)

甘肃—宁夏省界

区控新增

15

渝河

固原市

隆德县

峰台

上游源头水

Ⅲ类

区控

16

固原市

隆德县

联财

宁夏—甘肃省界

Ⅲ类

国控

17

茹河

固原市

彭阳县

乃家河水库

上游源头水

Ⅲ类

区控

18

固原市

彭阳县

沟圈

宁夏—甘肃省界

Ⅳ类

国控

19

蒲河

固原市

彭阳县

石河桥

宁夏—甘肃省界

Ⅲ类

区控

20

洪河

固原市

彭阳县

常沟

宁夏—甘肃省界

Ⅲ类

区控

21

都斯兔河

石嘴山市

内蒙古

蒙-宁省界(石嘴山)

内蒙古—宁夏省界

Ⅳ类

国控

22

石嘴山市

平罗县

乌陶公路桥

都斯兔河入黄口

Ⅳ类

区控

附件3

自治区重点湖泊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水体名称

所在地市

所在县区

监测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功能

断面属性

水质目标

1

阅海

银川市

兴庆区

阅海

湖泊所在地

Ⅳ类

区控

2

典农河

银川市

西夏区-金凤区

南绕城高速公路旁

(西夏区-金凤区)

湖泊所在地

Ⅳ类

区控

3

银川市

金凤区-兴庆区

亲水大街桥

湖泊所在地

Ⅲ类

区控

4

银川市

金凤区

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金凤区-兴庆区)

湖泊所在地

Ⅲ类

区控

5

银川市

金凤区-贺兰县

阅海闸以北1Km处

(金凤区-贺兰县)

湖泊所在地

Ⅴ类

区控

6

银川市

贺兰县-平罗县

洪西干沟桥断面

(典农河汇入第三排水沟前)

湖泊所在地

Ⅴ类

区控

7

鸣翠湖

银川市

兴庆区

鸣翠湖

湖泊所在地

Ⅲ类

区控

8

沙湖

石嘴山市

平罗县

沙湖

湖泊所在地

Ⅲ类

国控

9

星海湖

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

星海湖

湖泊所在地

Ⅴ类

区控

10

清宁河

吴忠市

利通区

清宁河

湖泊所在地

Ⅳ类

区控

11

香山湖

中卫市

沙坡头区

香山湖

湖泊所在地

Ⅲ类

国控

12

鸭子荡水库

宁东

宁东地区

鸭子荡水库

湖泊所在地

Ⅲ类

国控

附件4

自治区入黄排水沟水质目标表

序号

所在地市

所在县区

监测断面

断面功能

断面属性

水质目标



1

中卫市

沙坡头区

中卫第四排水沟


区控

Ⅳ类


2

中卫市

中宁县

中卫第一排水沟


区控

Ⅳ类


3

中卫市

中宁县

中宁县北河子沟


区控

Ⅳ类


4

中卫市

沙坡头区

中卫第九排水沟


区控

Ⅳ类


5

中卫市

中宁县

红寺堡区-中宁县交界

红寺堡区-中宁县交界

区控

Ⅳ类


6

中卫市

中宁县

红柳沟(南河子沟)入黄口

红柳沟(南河子沟)入黄口

区控

Ⅳ类


7

吴忠市

青铜峡-利通区

南干沟

青铜峡与利通区交界

区控

Ⅳ类


8

吴忠市

利通区

吴忠市(利通区)-入黄口

区控

Ⅳ类


9

吴忠市

青铜峡

罗家河

吴忠市(青铜峡)-入黄口

区控

Ⅳ类


10

吴忠市

利通区

清水沟

吴忠市(利通区)-入黄口

区控

Ⅳ类


11

银川市

银川-灵武

灵武东沟

银川-入黄口(灵武)

区控

Ⅳ类


12

银川市

永宁县

中干沟

银川市(永宁县)-入黄口

区控

Ⅳ类


13

银川市

永宁县

永二干沟

永宁县-兴庆区交界

区控

Ⅳ类


14

银川市

兴庆区

银川市兴庆-入黄口

区控

Ⅳ类


15

银川市

兴庆区

银新干沟

兴庆区-贺兰县交界

区控

Ⅳ类


16

银川市

贺兰县

银川市-入黄口

区控

Ⅳ类


17

银川市

金凤区

四二干沟

金凤区-贺兰县交接断面

区控

Ⅳ类


18

银川市

贺兰县

银川市(贺兰县)-石嘴山市(平罗县)交界

区控

Ⅳ类


19

银川市

平罗县

银川市-入黄口

区控

Ⅳ类


20

银川市

兴庆区-贺兰县

第二排水沟

兴庆区-贺兰县交接断面

区控

Ⅳ类


21

银川市

贺兰县

银川市-入黄口

区控

Ⅳ类


22

吴忠市

青铜峡

第一排水沟

青铜峡与永宁交界处

区控

Ⅳ类


23

银川市

永宁县

永宁入黄口

区控

Ⅳ类


24

银川市

永宁县

永清沟

永宁入黄口

区控

Ⅳ类


25

石嘴山市

贺兰县-平罗县

三二支沟

银川市(贺兰县)-石嘴山市(平罗县)交界

区控

Ⅳ类


26

石嘴山市

平罗县与大武口

平罗县-大武口区交界

区控

Ⅳ类


27

石嘴山市

大武口与平罗县

大武口区-平罗县交界

区控

Ⅳ类


28

石嘴山市

贺兰县-平罗县

第三排水沟

银川市(贺兰县)-石嘴山市(平罗县)交界

区控

Ⅳ类


29

石嘴山市

平罗县

平罗县-惠农区交界

区控

Ⅳ类


30

石嘴山市

平罗县

第五排水沟

银川市(贺兰县)-石嘴山市(平罗县)交界

区控

Ⅳ类


31

石嘴山市

惠农区

平罗县-惠农区交界

区控

Ⅳ类


32

石嘴山市

惠农区

第三、五排水沟汇合入黄口

石嘴山-入黄口

区控

Ⅳ类


33

银川市

宁东

大河子沟(甜水河水库)

宁东与灵武交界

区控

Ⅳ类


34

银川市

灵武

大河子沟入灵武东沟前

区控

Ⅳ类


附件5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表

序号

所在城市

所在县区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级别

水质目标

1

银川市

金凤区

南郊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2

银川市

西夏区

北郊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3

银川市

兴庆区、贺兰县

东郊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4

银川市

贺兰县

南梁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5

银川市

永宁县

南部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6

银川市

永宁县

征沙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7

银川市

金凤区

贺兰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8

银川市

灵武市

灵武市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9

银川市

灵武市

灵武煤田磁窑堡碎石井矿区(大泉)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10

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

第一水源地

(北武当沟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11

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

第二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12

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

第三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13

石嘴山市

惠农区

第四水源地(红果子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14

石嘴山市

惠农区

第五水源地

(柳条沟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15

石嘴山市

平罗县

大水沟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16

吴忠市

利通区

金积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不低于现状

17

吴忠市

青铜峡市

小坝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18

吴忠市

青铜峡市

小坝东区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19

吴忠市

青铜峡市

大坝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20

吴忠市

青铜峡市

青铜峡镇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21

吴忠市

红寺堡区

沙泉水源地(柳泉)

地下水

县级

不低于现状

22

吴忠市

同心县

小洪沟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23

吴忠市

盐池县

骆驼井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24

吴忠市

盐池县

刘家沟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县级

Ⅲ类

25

固原市

原州区

贺家湾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地市级

不低于现状

26

固原市

原州区

海子峡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地市级

不低于现状

27

固原市

原州区

彭堡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28

固原市

原州区

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水源地

湖库型

地市级

Ⅲ类

29

固原市

彭阳县

彭阳县县城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30

固原市

泾源县

香水河水源地

河流型

县级

Ⅲ类

31

固原市

隆德县

直峡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县级

Ⅲ类

32

固原市

隆德县

清凉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县级

Ⅲ类

33

固原市

隆德县

张士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县级

Ⅲ类

34

固原市

隆德县

黄家峡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县级

Ⅲ类

35

中卫市

沙坡头区

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36

中卫市

沙坡头区

沙坡头区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

地市级

Ⅲ类

37

中卫市

中宁县

康滩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不低于现状

38

中卫市

海原县

南坪水库水源地

湖库型

县级

Ⅲ类

39

中卫市

海原县

老城区水源地

地下水

县级

Ⅲ类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整合优化后21家工业园区名录

1.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2.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宁夏贺兰工业园区

4.宁夏平罗工业园区

5.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6.吴忠太阳山开发区

7.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

8.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

9.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区

10.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1.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2.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13.宁夏盐池工业园

14.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

15.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

16.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

17.宁夏中卫工业园区

18.宁夏中宁工业园区

19.中卫市海兴开发区

20.宁夏同心工业园区(原名宁夏同德慈善产业园)

21.宁夏西吉工业园区(原名宁夏吉德慈善产业园)

附件7

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录

序号

所在辖区

污水处理厂名称

提标状态

具体进度

1

银川市辖区

达力(银川)第一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2

银川市辖区

达力(银川)第二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3

银川市辖区

达力(银川)第三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4

银川市辖区

达力(银川)第四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5

银川市辖区

上实环境银川第五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6

银川市永宁县

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7

银川市永宁县

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8

银川市贺兰县

贺兰县污水处理厂

完成

纳入生态纺织园区污水处理厂,原厂停运

9

银川市灵武市

灵武市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0

石嘴山市辖区

石嘴山市第一污水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1

石嘴山市辖区

石嘴山市第二污水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2

石嘴山市辖区

石嘴山市第三污水厂

完成

纳入石嘴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原厂停运

13

石嘴山市辖区

石嘴山市第四污水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4

石嘴山市辖区

石嘴山市第五污水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5

石嘴山市平罗县

平罗县第一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6

石嘴山市平罗县

平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7

吴忠市辖区

吴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8

吴忠市辖区

吴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19

吴忠市辖区

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20

吴忠市青铜峡市

青铜峡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21

吴忠市青铜峡市

青铜峡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22

吴忠市青铜峡市

青铜峡市第三(河东区)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23

吴忠市同心县

同心县污水处理厂

完成

以新代老,合并运行,纳入同心县新区污水处理厂

吴忠市同心县

同心县新区污水处理厂

通过环保验收

24

吴忠市盐池县

盐池县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25

吴忠市红寺堡区

红寺堡区污水处理厂

完成

以新代老,停运,纳入红寺堡区二污

吴忠市红寺堡区

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通过环保验收

26

固原市市辖区

固原市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27

固原市市辖区

固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完成

28

固原市泾源县

泾源县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29

固原市隆德县

隆德县污水处理厂

完成

以新代老,停运,纳入隆德二污

固原市隆德县

隆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通过环保验收

30

固原市彭阳县

彭阳县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31

固原市西吉县

西吉县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32

中卫市辖区

中卫市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33

中卫市辖区

中卫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34

中卫市中宁县

中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35

中卫市中宁县

中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石空镇)

完成

通过环保验收

36

中卫市海原县

海原县污水处理厂

完成

以新代老,停运,纳入海原二污

中卫市海原县

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通过环保验收

附件8

全区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清单

全区各县(市、区)禁养区面积汇总表

序号

县(市、区)

核实禁养区划定情况

数量(块)

面积(平方公里)

1

兴庆区

5

281.76

2

金凤区

10

177.09

3

西夏区

3

644.19

4

永宁县

19

381.67

5

贺兰县

17

453.08

6

灵武市

10

1435.71

7

大武口区

6

154.46

8

惠农区

17

660.00

9

平罗县

22

440.97

10

吴忠市本级

2

14.04

11

利通区

31

164.21

12

红寺堡区

15

410.98

13

青铜峡市

22

146.13

14

盐池县

5

558.65

15

同心县

3

249.60

16

沙坡头区

11

520.00

17

中宁县

8

176.96

18

海原县

71

276.32

19

原州区

7

368.89

20

西吉县

35

193.05

21

隆德县

15

168.56

22

彭阳县

28

30.53

23

泾源县

10

610.99

合计

372

8517.83

2018年1月18日前已关闭或搬迁的33家养殖场(小区)名单

序号

县(市、区)

养殖场(小区)名称

养殖畜种

存栏(头、羽、只)

关停或搬迁时间

备注

1

兴庆区

宁夏国峰茁康畜牧有限公司

奶牛、肉牛

110、610

2018年1月


2

兴庆区

银川乳多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奶牛

460

2018年1月


3

兴庆区

宁夏嘉牧农牧有限公司

奶牛

260

2018年1月


4

兴庆区

王治国养猪场

生猪

860

2018年1月


5

兴庆区

张新宇养猪场

生猪

1950

2018年1月


6

金凤区

正一奶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奶牛

236

2018年1月


7

金凤区

宁夏澳利优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奶牛

2237

2018年1月


8

西夏区

银川大洲特种养殖基地

狐狸

1500

2018年1月


9

西夏区

西夏区海生养殖有限公司

奶牛

400

2018年1月


10

西夏区

宁夏忠良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奶牛

400

2017年9月


11

西夏区

银川市西夏区先锋奶牛养殖场

奶牛

1400

2018年1月


12

西夏区

银川市西夏区万林达奶牛场

奶牛

400

2018年1月


13

西夏区

宁夏恒泰元种禽有限责任公司

种鸡

200000

2018年1月


14

西夏区

镇北堡镇三闸村兆群养殖场

黄牛

158

2018年1月


15

西夏区

银川市园林场西干渠东侧养猪场

生猪

5000

2018年1月


16

西夏区

银川市西夏区大家族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生猪

2000

2018年1月


17

永宁县

宁夏迈亚牧业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奶牛

1160

2018年1月


18

永宁县

永宁县菲思力牧业有限公司

奶牛

640

2018年1月


19

永宁县

永宁县鑫沙源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蛋鸡

40000

2018年1月


20

永宁县

永宁县天鹏牧业有限公司

生猪

1600

2018年1月


21

贺兰县

宁夏龙海牧业有限公司

奶牛

360

2018年1月


22

贺兰县

贺兰县龙飞养殖场合作社奶牛场

奶牛

500

2018年1月


23

贺兰县

贺兰县元丰养殖场

肉牛

200

2018年1月


24

灵武市

中渠村奶牛养殖园区

奶牛、肉牛、驴

奶牛283头、肉牛333头、驴39头

2018年1月


25

利通区

金积大院子奶牛养殖园区

奶牛

350

2016年9月


26

利通区

金积芦沟闸奶牛养殖园区

奶牛

210

2016年9月


27

沙坡头区

续源奶牛养殖场

奶牛

1460

2017年9月


28

沙坡头区

康盛嘉华奶牛养殖场

奶牛

1400

2017年11月


29

沙坡头区

蒋占齐

肉牛

200

2017年11月


30

中宁县

马占川生猪养殖场

生猪

200

2017年4月


31

海原县

腾达养殖专业合作社

生猪

600

2017年10月


32

西吉县

石山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肉羊

200

2015年6月


33

泾源县

六盘牧业

肉牛

400

2016年5月


2018年1月18日后新确定的关闭或搬迁38家养殖场(小区)名单

序号

县(市、区)

养殖场(小区)名称

养殖畜种

存栏(头、羽、只)

关停或搬迁时间

计划关闭或搬迁时间

备注

1

利通区

伟业牧场(吴忠市利通区春英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奶牛

2300

2018年5月


2018年后新划入

2

利通区

湘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荣光牧场)

奶牛

310

2018年5月


2018年后新划入

3

利通区

湘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顺和牧场)

奶牛

400

2018年5月


2018年后新划入

4

利通区

吴忠市金勇奶牛养殖合作社(玉柱二场)

奶牛

900

2018年5月


2018年后新划入

5

利通区

吴忠市金勇奶牛养殖合作社(玉柱一场)

奶牛

0

2018年5月


2018年后新划入

6

利通区

宁夏夏进奶牛繁育科技有限公司(塞上牧场)

奶牛

1087

2018年5月


2018年后新划入

7

利通区

吴忠市义明黄沙窝奶牛养殖合作社奶牛养殖场

奶牛

1260

2018年5月


2018年后新划入

8

利通区

天骄牧场

奶牛

1000

2018年5月


2018年后新划入

9

利通区

养鸡场(原骨粉厂)

蛋鸡

0

2018年5月


金积水源地

10

利通区

宁夏夏进金积奶牛养殖园区(夏进金积马桥牧场)

奶牛

0

2018年5月


金积水源地

11

利通区

吴忠市天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奶牛

0

2018年5月


金积水源地

12

利通区

东塔寺乡柴园养殖园区

蛋鸡

0

2018年5月


东塔寺乡禁养区内

13

利通区

学波鸡场

蛋鸡

0

2018年5月


高闸镇禁养区内

14

利通区

海龙鸡场

蛋鸡

0

2018年5月


高闸镇禁养区内

15

利通区

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

奶牛

150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16

利通区

吴忠市泽宁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场

奶牛

61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17

利通区

吴忠市富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场

奶牛

170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18

利通区

吴忠市耀辉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场

奶牛

35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19

利通区

鑫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场

奶牛

153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20

利通区

荣跃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泰和牧场)

奶牛

95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21

利通区

荣跃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红果牧场)

奶牛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22

利通区

吴忠市伊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场

奶牛

26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23

利通区

吴忠市利牛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

奶牛

96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24

利通区

众翔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

奶牛

200


2018年6月30日前

金银滩镇镇区范围内

25

利通区

吴忠市金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奶牛

240


2018年6月30日前

金银滩镇镇区范围内

26

利通区

利通区玉龙肉牛养殖合作社

奶牛

40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

27

利通区

万利奶牛专业养殖合作社

奶牛

720


2018年6月30日前

马连渠乡禁养区内

28

金凤区

丰登镇联丰村郑红兰肉牛养殖场

肉牛

489


2018年9月30日前

2018年后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

29

金凤区

丰登镇永丰村周波生猪养殖场

生猪

530


2018年9月30日前

2018年后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

30

金凤区

丰登镇吕自成养羊场

肉羊

670


2018年9月30日前

2018年后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

31

金凤区

丰登镇联丰村杨学斌肉牛养殖场

肉牛

148


2018年9月30日前

2018年后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

32

西夏区

银川市昊惠畜禽农民专业合作社

蛋鸡

150000


2018年12月31日前

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带

33

西夏区

宁夏恒兴养殖业有限公司

生猪

4000


2018年12月31日前

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带

34

灵武市

灵武曹军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生猪

560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35

灵武市

宁夏智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奶牛

635


2019年12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36

灵武市

宁夏永利源农牧有限公司

奶牛

288


2018年6月30日前

2018年后新划入

附件9

全区工业企业直接入黄排污口清单

序号

地市

入黄排污口名称

取缔进度

备注

1

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污口

已完成


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及河滨区城市生活排污口(1号排口)

已完成


3

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及宁夏华辉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分公司锅炉废水排污口(2号排口)

已完成


4

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顾暖锅炉排水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污口(3号排口)

已完成


5

宁夏华辉活性炭惠农分公司二分厂生活污水、锅炉排水排污口(4号排口)

已完成


6

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排污口

已完成


7

国电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排污口

已完成


8

惠农区华谊大道排污口

已完成


9

石嘴山黄河水厂排放口

不需要封堵

2018年11月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审查会,认定该排放口不属于工业企业排污口。

10

宁夏科进峡光纸业有限公司排污口

已完成


11

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排污口

已完成


附件10

全区入河、湖、排水沟工业企业直排口清单

序号

辖区

排污企业名称

排水沟名称

排污口名称

废水类别

主要污染物

取缔工作进度

1

银川市

兴庆区

宁夏维维乳业有限公司八里桥奶牛场废水排口

银新干沟

废水排放口

养殖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2

银川市

贺兰县

德胜工业园区排放口

银新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COD、氨氮

已封堵

3

银川市

贺兰县

新胜桥村

银新干沟

生活废水排放口

生活污水

COD、氨氮

已封堵

4

银川市

兴庆区

宁夏牧翔养殖有限公司废水排口

永二干沟

废水排放口

养殖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5

银川市

西夏区

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排口

四二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石油类

已封堵

6

银川市

贺兰县

贺兰湖城生猪屠宰厂废水排口

银新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石油类

已封堵

7

银川市

兴庆区

宁夏塞上阳光牧业有限公司废水排口

永二干沟

废水排放口

养殖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8

银川市

永宁县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口

中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批准保留

9

银川市

永宁县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排口

中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批准保留

10

银川市

灵武市

宁夏农牧场第二奶牛场废水排口

灵武东沟

废水排放口

养殖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1

石嘴山市平罗县

宁夏广盛活性炭有限公司、宁夏蓝白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排水沟

1号

工业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2

石嘴山市平罗县

宁夏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轻工业A区企业

第三排水沟

2号

工业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3

石嘴山市平罗县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宁夏凌云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排水沟

3号

工业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4

石嘴山市平罗县

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排水沟

4号

工业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5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涝河桥肉食品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6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雪泉乳业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7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银湖乳业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8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伊友乳业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19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西夏乳业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20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泰利丰食品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21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精艺裘皮制品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铬

已封堵

22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批准保留

23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金牛集团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24

吴忠市

利通区

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25

吴忠市

利通区

吴忠市彦军裘皮制品厂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26

吴忠市

利通区

吴忠市宏辉裘皮有限公司

清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27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蓝天乳业有限公司

苦水河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28

吴忠市

利通区

吴忠市茂源天然果汁有限责任公司

苦水河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29

吴忠市

利通区

宁夏恒大(红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苦水河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30

吴忠市青铜峡

青铜峡市佳美纸业有限公司

南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31

吴忠市

青铜峡

青铜峡市祥云皮草有限公司

南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32

吴忠市

青铜峡

青铜峡市奥丰皮草有限公司

南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33

吴忠市

青铜峡

青铜峡市盛祥皮草有限公司

南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34

吴忠市

青铜峡

青铜峡市林盛皮草有限公司

南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35

吴忠市

青铜峡

青铜峡市金顺皮草有限公司

南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36

吴忠市

青铜峡

青铜峡市兴泰皮草有限公司

南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37

吴忠市

青铜峡

宁夏雄鹰皮草有限公司

南干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铬

已封堵

38

固原市

彭阳县

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

茹河-小河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

已封堵

39

固原市

彭阳县

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二矿

茹河-小河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

批准保留

40

固原市

彭阳县

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

沟道及安家川河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

批准保留

41

固原市

彭阳县

城阳乡及果品厂

茹河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

已封堵

42

固原市

隆德县

隆德县华宇淀粉有限公司

好水川河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

已封堵

43

中卫市中宁县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新寺沟

电厂新寺沟排放口

循环冷却水

悬浮物及含盐

已封堵

44

中卫市沙坡头区

刘学平豆腐加工厂

美丽渠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45

中卫市沙坡头区

中卫市六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二排水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46

中卫市沙坡头区

中卫市蒙兴玻璃厂

边沟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清洁下水

COD、氨氮

已封堵

47

宁东基地

宁煤集团石槽村煤矿

南湖

石槽村排口

生产废水

COD

批准保留

48

宁东基地

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

圆疙瘩湖

圆疙瘩湖外排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批准保留

49

宁东基地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大河子沟

废水总排口WS-ND-BTGS01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50

宁东基地

宁夏万邦达水务有限公司

大河子沟

万邦达公司污水处理厂外排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51

宁东基地

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

大河子沟

西天河排放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悬浮物

已封堵

52

宁东基地

宁夏灵信煤业有限公司

大河子沟

灵信煤矿废水总排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

已封堵

53

宁东基地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化工公用设施管理分公司

西天河

煤化工基地外排废水总排口

生产废水

COD、氨氮、悬浮物

已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