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099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5-31 13:35
名称 关于同意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97号 成文日期 2019-05-31 09:00

宁环审固体函〔2019〕97号

关于同意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书报告》(宁金广拓发〔2019〕08号)、《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报告》(宁金广拓发〔2019〕12号)、收悉,经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汞触媒(HW29,265-002-29)100吨转移至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400吨转移至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由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李军   (0951)5160971

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处置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