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09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6-04 13:55
名称 关于同意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98号 成文日期 2019-06-04 13:30

宁环审固体函〔2019〕98号

关于同意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宁亿字〔2019〕03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含铅锥玻璃(HW49,900-044-49)3100吨转移至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关于征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复函》(豫固转

       移函〔2019〕281号)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