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6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大气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7-10 08:53 |
名称 | : |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内容解读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9-07-10 08:53 |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
改造实施方案》的内容解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精神,有序推动实施我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设,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重点包括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实施保障、附件五个部分。
一、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钢铁企业,通过全面改造升级,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基本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落实;新建、扩建、改建钢铁项目必须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要求基本落实。
二、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企业、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四个方面重点任务。
三、政策措施。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主要包括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等。
四、实施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评价管理、强化监督执法等。
五、附件。共有3个,分别明确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