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263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9-05-04 14:05
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调整2017年隆德县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用途的批复
文号 宁环函[2019]227号 成文日期 2019-05-04 13:55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调整2017年隆德县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用途的批复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

你局《关于隆德县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使用有关情况的请示》(隆环发〔20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2017年自治区下达的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补助资金53.7万元调整用于淘汰城市建成区外燃煤锅炉。

二、你局要按要求和程序支付环保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

三、你局要加快自治区下达的环保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对超过2年未支出的资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将收回资金。

特此批复。

联系人:冯雪辉   联系电话:(0951516097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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