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6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科技与财务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5-04 14:05 |
名称 | :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调整2017年隆德县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用途的批复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9]22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5-04 13:55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调整2017年隆德县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用途的批复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
你局《关于隆德县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使用有关情况的请示》(隆环发〔20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2017年自治区下达的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补助资金53.7万元调整用于淘汰城市建成区外燃煤锅炉。
二、你局要按要求和程序支付环保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
三、你局要加快自治区下达的环保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对超过2年未支出的资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将收回资金。
特此批复。
联系人:冯雪辉 联系电话:(0951)516097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