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8-27 17:20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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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40万吨石膏制酸项目 |
宁夏中宁县宁新工业园区内 |
宁夏华夏特钢有限公司 |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主要建设回转窑1台对天然石膏、脱硫石膏、锰渣、硅砂、焦炭、燃料煤等原辅材料进行煅烧,利用窑气制酸,年产98%的工业硫酸40万吨。本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3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0.76%,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及噪声污染防治等。 |
1、本工程窑头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窑尾废气采用静电除尘器,除尘后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限值要求;2、石膏制酸生产过程中回转窑煅烧产生的窑气经静电除尘净化后送制酸系统,制酸工艺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的排放浓度须达到《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通过回转窑窑头安装的四通道低氮燃烧器处理)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3、沸腾炉烟气经旋风加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限值要求;4、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限值要求,厂界二氧化硫、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限值要求;5、循环系统排污水排入厂区蓄水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道路抑尘;6、制酸装置稀酸洗净化废水经石灰中和法处理后,回到制酸系统作为稀酸补充水;7、地坪冲洗水、化验室废水经石灰法中和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原料堆场、厂区道路抑尘;8、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冬季用于浇洒道路抑尘,其他季节用于厂区绿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