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11-27 15:57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3日。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传真电话: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京能中宁2×660MW火电工程 |
中宁县中宁工业园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区 |
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筹建处 |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规模为2×66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配2×1929吨/小时超超临界锅炉,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公用、辅助等工程,设计发电量为71.28亿千瓦时/年。本项目总投资5024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827.0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2.3%,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固废及噪声污染防治等 |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2、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栏,对土方堆场采取表面压实、定期喷水、覆盖等措施;裸露场地洒水降尘;运输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3、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场界无组织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本项目锅炉烟气除尘采用低低温省煤器+配置高频电源的双室五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技术;脱硫采用“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不设置烟气换热器(GGH);脱硝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SCR);5、石灰石粉仓、灰库、渣仓、转运站等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6、认真落实储运及破碎等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厂界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7、严格落实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8、本项目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回用;9、地面冲洗废水、制氢站冷却排污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过滤器高浊度排污水等,通过工业废水排水系统排至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辅机冷却水系统补充水;10、辅机循环水排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煤水处理系统、除渣冷却等用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反渗透装置排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锅炉酸洗废水经锅炉酸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降尘、输煤系统用水等;11、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干灰加湿;输煤系统冲洗废水经煤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输煤系统冲洗、除尘等用水;12、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油池、锅炉酸洗废水池、工业废水处理区、脱硫废水处理区、生活污水处理区、液氨贮存区等构筑物及场所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规范建设;13、采取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消音减震处理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14、本项目产生的灰渣、脱硫石膏送至周边企业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送中宁工业园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区灰场堆存;15、本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及废油属危险废物,送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