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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10月22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10-22 17:43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8日。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传真电话: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石银高速公路石嘴山至平罗联络线工程

位于石嘴山市境内,起点位于石银高速姚汝路分离立交附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设置枢纽立交连接石银高速,路线至步口桥村附近(京藏高速K1140+280)到达本项目主线终点,主线全长19.548公里,按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京藏枢纽互通连接线起点接主线终点,止于平罗县南环路,连接线全长1.506公里(不含枢纽互通立交部分),按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本项目全线总长21.054公里,项目总投资19767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0万元,占总投资1.62%,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

1、加强施工现场及施工便道的洒水降尘工作,运输易起尘物料车辆加盖篷布,路基填料等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采取遮盖措施。拌合站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不设沥青拌合站,采用商品沥青;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营运期加强对沿线噪声敏感点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措施,确保道路沿线两侧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路面径流雨水采用拦水带、急流槽等引至匝道内侧绿化带内。停车服务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绿化及洒水;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方作为路基进行回填,原有路面剥离的沥青渣、施工工程产生的废沥青须进行再生回用。服务区及收费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当地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2

国道307线甜水河至灵武公路项目

位于灵武市境内,项目线路介于东经106°20′52″~106°32′42″,北纬38°06′23″~38°07′51″之间

灵武市交通运输局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线路全长20.08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其中 K1272+647-K1277+831段5.18公里为新建,其余14.9公里为旧路改建。项目总投资702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81万元,占总投资的2.39%,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

1、加强施工现场及施工便道的洒水降尘工作,运输易起尘物料车辆加盖篷布,路基填料等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采取遮盖措施。不设沥青拌合站,采用商品沥青,旧路剥离沥青废渣粉碎后回收利用。线路穿越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路段不设取、弃土场,不建设公路收费站等设施,在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界线处增加标志牌,禁止施工人员和机械进入缓冲区、核心区;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营运期加强对沿线噪声敏感点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措施,确保道路沿线两侧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路堤填高较高路段设置沥青混凝土集水槽,使路面水集中后通过路基两侧急流槽排至路基外绿化林带内。桥梁施工泥浆沉淀池的泥浆和清液回用,多余部分与钻渣一同用于路基填方,禁止倾倒入大河子沟。桥梁路基处理避开雨天,减少工程实施对大河子沟产生的不良影响。

3

宁夏大唐国际平罗2×660兆瓦火电项目

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柳树村境内

宁夏大唐国际平罗火电项目筹备处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建设规模为2×66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2×1930吨/小时超超临界锅炉,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公用、辅助等工程,设计发电量为72.6亿千瓦时/年。本项目总投资4754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31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9.74%,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固废及噪声污染防治等。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2、本项目锅炉烟气除尘采用双列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雾器+湿法脱硫除尘;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不设置烟气换热器(GGH);脱硝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SCR);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提出的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3、碎煤机室、石灰石仓和灰库等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4、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条形煤场,四周设喷水抑尘装置;卸煤沟设置洒水装置,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灰场定期洒水降尘和碾压,厂界粉尘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5、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6、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排水、地面冲洗水等进入本项目工业废水处理站沉淀、气浮、过滤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工艺用水。冷却塔循环排污水全部用于脱硫系统工艺用水、煤场喷洒、输煤系统冲洗用水等。脱硫系统工艺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降尘及干灰加湿等。输煤系统冲洗废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7、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厂区内脱硫废水处理区、液氨罐区、工业水处理区等构筑物及场所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规范建设;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确保项目实施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8、采取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消音减震处理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9、本项目产生的灰渣、脱硫石膏送周边企业综合利用;事故状态或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本项目建设的石墩灰场暂存。灰场建设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Ⅱ类场要求;10、本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及废油属危险废物,送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I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