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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6年1月7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01-07 17:11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5160967(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真电话: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吴忠市线驮石矿区湾岔沟煤矿项目变更

宁夏吴忠市线驮石矿区东南部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延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项目建设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及市场因素,拟将浅部可采煤层的五煤层变更为露天开采。项目变更后,生产规模与原环评一致,开采方式浅部资源变更为露天开采(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年),深部资源仍采用井工开采(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服务年限为53年)。项目变更后,总投资不变,环保投资增加420万元,分别为38650.02万元和1645.21万元。

1、锅炉烟气经麻石水浴除尘+双碱法脱硫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标准要求;2、表土剥离、煤炭采掘及排土过程,配备洒水车,对剥采场、外排土场实施洒水降尘措施;对运输道路定期洒水、加盖篷布等措施;采用封闭式储煤场,四周设置喷淋设施,本项目场界及外排土场边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3、矿坑水通过采区底部设置的500立方米集水池收集后,经矿坑水处理站处理,水质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标准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矿区绿化、降尘。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矿区降尘、绿化;4、设置500立方米事故水池1座,作为暴雨时矿坑水抽排的暂存设施,露天开采结束后作为井工事故水池利用。按照《变更报告》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站、矿坑水处理站及事故水池采取防渗措施规范建设,并做好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5、通过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6、优化施工方案,挖填方综合利用,减少弃土废石堆放;露天开采剥离物全部排至外排土场,露天开采结束后,及时采取覆土绿化措施;锅炉灰渣全部用于矿区铺路综合利用;对外排土场进行边坡防护,修建拦渣坝并设置导流槽等。外排土场建设、生态恢复、复垦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等规定要求。露天开采闭矿后建设单位应按水土保持方案、复垦方案、矿山治理方案等要求,对矿区及时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