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24 18:02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5160967(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电话:0951-5160988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编制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1 |
宁夏坤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环保无害化资源综合性处置项目 |
平罗工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区 |
宁夏坤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众旺达(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宁夏坤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环保无害化资源综合性处置项目位于平罗工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区,项目总占地面积0.1867平方公里,项目分三期投资建设,一期建设年处理3万吨危险废物焚烧系统、50万只废桶清洗综合利用项目、3万吨/年物化处理系统;二期建设年处理3万吨危险废物熔融处置系统、5万吨/年废油综合利用系统(油泥2万吨/年,废油3万吨/年),2万吨/年废溶剂回收系统;三期建设综合回收利用多金属系统。本次针对项目一期、二期建设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期项目另做环评。一二期设计处置危险废物种类共计23类,设计处置量17万t/a。一、二期工程总投资55511.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9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47%。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回转窑焚烧高温烟气经“3T+E燃烧控制技术+SNCR脱硝+急冷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处理,高温熔融炉烟气经“3T+E燃烧控制技术+高温旋风除尘器+急冷塔+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 SCR脱硝+湿法脱酸”处理,由60米高烟囱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砷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均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相关限值要求,二噁英须满足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2007)相关限值要求,同时满足企业承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焚烧车间料坑及进料全部为密闭负压状态,料坑混料及进料过程产生的粉尘及恶臭气体通过风机引入“二级碱洗塔+UV+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 2.物化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气经“二级碱洗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 3. 废包装桶清洗生产设施采取密闭结构, 废包装桶清洗倒残过程产生的废气、整形清洗废气、烘干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由“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集中处置,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甲苯、二甲苯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 4.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装置,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相关限值要求。有机溶剂储罐产生的废气经冷凝回收装置回收,回收装置产生的不凝气和精馏塔不凝气送回转窑焚烧。 5.废矿物油处理脱轻塔、减压塔、白土精制产生的不凝气通过管道接入不凝气罐,送回转窑焚烧;储罐呼吸废气、装卸废气采用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收集,回收系统产生的不凝气送焚烧炉焚烧处理。 6. 废污油泥处理分选搅拌在封闭罐体等设施中进行,液态含油污泥存池加盖密闭,固态油泥采用密闭贮存方式。废污油泥处理线导热油炉、热解炉燃烧器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设置低氮燃烧装置,导热油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相关限值要求,热解炉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相关限值要求。油泥处理车间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 7.危险废物暂存库采用全封闭结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由2套“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和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 8.厂内污水处理站池体采用加盖密闭,恶臭气体经收集后与物化车间废气由“二级碱洗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和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周边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氯气、甲烷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关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界处硫化氢和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厂界处浓度需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0米,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湿法脱酸系统排水、物化系统排水经物化车间采用“加酸+Fenton氧化+斜管沉淀+HBP(纳米级新型重金属捕捉剂)”工艺去除重金属后经三效蒸发处理;废桶清洗车间废水、有机溶剂回收系统排水、废油回收系统排水、化验室排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水、容器冲洗水、初期雨水等各类含重金属的废水经“加酸+Fenton氧化+斜管沉淀+HBP(纳米级新型重金属捕捉剂)”工艺预处理。各类含重金属废水经预处理后第一类污染物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相应限值要求;医疗废物车间废水须单独收集,经医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后,与预处理后的各类废水和生活污水送厂区污水处理站经厌氧+缺氧+接触氧化+内置MBR膜池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平罗工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地下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环境风险事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外排雨水监控池、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库、物料装卸区、焚烧车间预处理间、料坑、医疗废物暂存间、各危险废物处理车间、各液态危险废物物料、辅料罐区、贮存池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应防渗要求。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风险事故时,及时切断地下水污染源,并对泄漏源进行堵漏,降低事故对地下水的污染。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回转窑、鼓风机、排渣机、引风机、空压机、水泵等主要产噪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对设备进行消音减振等措施,厂界四周加强绿化、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形成噪声屏障,阻碍噪声传播。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相应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物化浮油、物化泥饼、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实验室废液、废机油、废桶残液、废清洗剂、清洗残渣、废棉纱、有机溶剂塔釜残渣、废白土、渣油、油泥、渣油及污水处理站污泥送本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飞灰、炉渣送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二期熔融系统投运后送熔融车间熔融处理,高温熔融炉渣鉴定后,若判定为一般固体废物,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填埋;判定为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未判明属性前按危险废物管理。废气处理产生的废UV灯管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桶清洗产生的废金属、塑料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园区环卫部门处置。 (六)本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防止项目危险废物泄露、危废贮存过程中储罐破裂导致泄漏、爆炸等造成的次生环境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
建设单位于2019年5月9日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于2019年7月25日、7月31日在石嘴山日报进行了两次纸公示,并在石嘴山大城小事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公示,同时于2019年7月25日~8月7日在项目区域内张贴了项目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关于本项目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反馈信息,也未收到公众填写意见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
| 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30MW“上大压小”燃煤背压热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
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 |
一、基本情况 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30MW“上大压小”燃煤背压热电项目位于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建设3×26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3×30MW背压发电机组,并同步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该项目2016年4月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宁环审发〔2016〕9号),并于2016年7月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宁发改审发〔2016〕124号)。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原环评3台锅炉烟气经处理后共用1根150米高烟囱排放实际建设内容变化为3台锅炉烟气经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配套的湿法脱硫塔顶部的烟囱排放等建设内容变更。本项目变更后总投资为541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36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5.45%。 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规定,在落实《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30MW“上大压小”燃煤背压热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主要变更内容 项目在实际建设中与原环评批复内容相比发生变化,主要变化内容为: (一)原环评中项目3台锅炉烟气经处理后共用1根150米高烟囱排放,实际建设内容为3台锅炉烟气经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配套的湿法脱硫塔顶部的74米烟囱排放。针对批建不符行为,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以石环惠罚告字〔2018〕64号文对其进行了处罚。建设单位须对锅炉排气筒进行整改,整改后高度为95米。 (二)原环评批复一期建设2×26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2×30MW背压发电机组,二期建设1×26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1×30MW背压发电机组,实际建设过程中两期工程内容已同步建设完成。 (三)建设单位须履行原环评内容,建设1座处理能力为15m3/h,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的脱硫废水处理站。针对化水车间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水和冷却塔排污水等含盐废水,原环评批复要求建设1座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澄清—气浮—过滤”工艺,实际建设为1套高浓盐水回用系统(膜分离工艺),用于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含盐废水。原环评5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变更为300立方米。 (四)原环评中项目用水采用石嘴山市第二中水厂中水,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园区中水管网未铺设至项目厂界,因此现阶段项目生产用水采用日盛化工的化工厂冷凝水。本次评价要求后续园区中水管网铺设至厂区后,项目生产用水须按原环评要求使用石嘴山市第二中水厂中水。本次变更环评基于以上整改后的工程内容进行评价。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除尘采用电袋复合(两级电除尘+布袋除尘)工艺,脱硫工艺不变采用炉内喷钙+石灰石-石膏湿法两级脱硫,脱硫塔由单塔双循环工艺改为托盘技术。脱硝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工艺后,由9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相关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部分脱硝剂由原环评的尿素变为20%氨水,增设1座43立方米氨水储罐(固定顶罐),氨气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采用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各项污染物须满足《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 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相应限值要求,回用于除灰渣系统。脱硫废水处理车间排口重金属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地下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环境风险事故降低到最低。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风险事故时,及时切断地下水污染源,并对泄漏源进行堵漏,降低事故对地下水的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优化布置,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合理安排锅炉排气时间,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相关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变更前后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未发生重大变更。产生的锅炉燃煤灰渣、脱硫石膏送至周边企业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送石嘴山然尔特工业固废处置场暂存。 (五)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截排水设施,生产废水经分类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厂区各类固体废物须妥善收集处理,不可露天堆放。建设单位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中关于跟踪监测的要求,严格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六)环境风险防治措施。建设单位须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应按照要求不断完善、更新应急预案内容并及时上报。同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地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地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
建设单位组织了公众参与活动,2018年5月25日,在确定了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在《石嘴山日报》上发布了第一次公示,并且在建设单位网站上同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报告书初稿完成后,于2018年10月10日在建设单位网站进行了第二次公示(全本公示);第二次公示结束后,于2018年10月29日对项目所在地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进行了公众参与的现场调查,发放了调查表,根据问卷调查和与当地各界人士访谈统计,评价区99%的人对拟建项目表示支持,无所谓的占1%;2019年9月17日,项目报批前在建设单位网站上进行了报批前公示。针对公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建设单位表示全部采纳公众合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