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10月15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作者:师树虎 文章来源: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4-10-16 10:22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015日至202410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5160527(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真电话:0951-516052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重新报批)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园(C区)

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拟重新选址,在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园(C区)内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厂址地理中心坐标为北纬37°50′23.94″,东经106°50′47.67″。本项目危险废物处置规模为4.9ta,其中焚烧系统处置3.0t/a、物化系统处理0.5t/a、医疗废物应急处置0.6t/a,配套刚性填埋场(0.8t/a);废旧叶片资源化(2t/a)。本项目焚烧处置的危废为:HW01HW02HW03HW04HW05HW06HW07HW08HW11HW12HW13HW16HW37HW38HW39HW40HW45,物化处置的危废为:HW09HW17HW21HW22HW23HW32HW34HW35HW49,拟处置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本项目总投资为77445.62万元,环保投资8744万元,占总投资的11.29%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期应加强现场施工管理,设置施工围挡,禁止露天堆放建筑材料,定时洒水抑尘,大风天禁止施工,对进出场地的运输车辆车轮进行清洗。

2.本项目回转窑焚烧烟气采用“3T+E”燃烧控制技术+SNCR脱硝+急冷+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湿式静电除雾+烟气加热工艺处理,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排放浓度应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2007)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砷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在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排放限值要求,经150m高集束烟囱排放。

3.本项目料坑及进料系统应全部为密闭负压状态运行,破碎机位于料坑的密封仓内,密封仓内通入氮气防止燃烧。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料坑混料及进料过程产生的废气引入回转窑燃烧。当回转窑停炉检修时,确保破碎机内应确保无危险废物。配伍料坑废气收集后通过设置的备用除臭装置(采用“臭氧+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NH3H2S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粉尘、HClHF排放浓度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限值要求,经130m高的排气筒排放。

4.本项目物化及污水处理车间的废酸碱、废乳化液反应池、储槽和污水处理站池体均加盖密闭,防止废气散逸。通过废气收集装置经“碱喷淋+除雾+ 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NH3H2S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HClHF、硫酸雾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经130m高排气筒排放。

5. 本项目设置1座甲类暂存库、1座乙类暂存库、2座丙类暂存库和1座丁类暂存库,均采用全封闭结构,库内采用机械通风,维持微负压工况运行。甲类暂存库和乙类暂存库共用一套“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NH3H2S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排放限值要求,经130m高排气筒排放;2座丙类暂存库各单独设置一套“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NH3H2S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经130m高排气筒排放;丁类暂存库独立设置一套“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NH3H2S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排放限值,经130m高排气筒排放。

6.本项目微波消毒设备置于全封闭的外壳中,生产过程保持负压工况运行。在消毒系统进料口设置密闭集尘罩,破碎工段应在密闭环境下运行,废气经 “初效过滤膜+高效过滤膜+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后,引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臭氧+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NH3H2S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排放限值,经与丁类暂存库共用的130m排气筒排放。

7.本项目医疗废物高温蒸汽灭菌工艺废气,利用高温蒸汽灭菌处理设备内置的“生物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对废气进行灭菌和除臭,处理后的废气在洗涤冷凝器中进行快速冷凝,冷凝后的废气引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臭氧+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NH3H2S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排放限值,与丁类暂存库共用的130m排气筒排放。

8.本项目建设16.0t/h锅炉,用于检修期间提供临时供暖需求。锅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127m烟囱排放。

9.建设单位须加强运营期管理,提升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尽量避免非正常工况发生,降低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有效削减废气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配套同步建设一座140m3/d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需进行“分质预处理+综合预处理”。湿法脱酸废水、物化车间无机处理废水、软化水装置反冲洗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含盐量较高并含有少量重金属,采用“高盐废水调节池+除氟除硬反应罐+三效蒸发”组合工艺预处理;物化车间有机废水在车间内采用“还原+中和+沉淀”工艺预处理;三效蒸发冷凝水、物化车间预处理后废水和生活污水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工段处理;刚性填埋场渗滤液、残渣填埋区渗滤液通过各自厂区的渗滤液调节池收集采用“还原+中和+沉淀”工艺预处理;刚性填埋场渗滤液送入三效蒸发系统,残渣填埋区渗滤液定期由罐车拉至北厂址污水处理站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渗滤液,经填埋场导排管网及收集井收集后,泵入渗滤液调节池采用“还原+中和+沉淀”工艺预处理,定期用罐车拉至北厂址污水处理站处理;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冷凝水与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冲洗废水经“混凝沉淀+消毒”预处理,进入厂区生产污水管网。上述废水经预处理后,相应控制指标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本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 工艺与产品用水指标要求全部进行回用。项目运营期应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与维护,落实暂存池液位报警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2. 地下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采取分区防控措施,重点防渗区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要求,一般防渗区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简单防渗区应进行地面硬化。管道应尽可能在地上铺设,以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环境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在场地上游、侧向和下游分别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控机制。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消声隔声减振、厂区周围加强绿化等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接收外来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飞灰、物化处理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盐等送本项目刚性填埋场填埋处置;医疗废物焚烧残渣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进入刚性填埋场填埋处置。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运营期应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与维护,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在厂界外土壤环境保护目标处、厂界内填埋区、物化车间及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池体、罐区等区域分别设置土壤长期监测点,建立土壤长期监控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 本项目建成后,原有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应全部关停,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要求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