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5-01-27 15:15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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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银峰铝业循环经济综合产业园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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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望远闽宁产业城(园) |
宁夏银峰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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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
本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469.02亩,规划总建筑面积659993平方米。项目投产后,年加工建筑铝型材20万吨、铝单板150万平米、钢化玻璃200万平米、LOW-E玻璃200万平米、玻璃幕墙100万平米、节能门窗200万平米、淋浴房60万平米。项目总投资为30262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68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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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生产过程SO2、NOx、烟粉尘、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锅炉烟气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新建燃气锅炉标准。2、本项目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车间废水排放口总镍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标准要求;酸性废水综合处理系统出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2标准及永宁县望远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回用水处理系统出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项目总排口出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2标准及永宁县望远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将厂内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采用“黏土+土工膜+防渗水泥”等多层防渗措施,渗透系数≤10-250px/s。一般污染防治区采用“黏土+防渗水泥”等多层防渗措施,渗透系数≤10-175px/s,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3、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4、本项目产生含镍污泥(HW17)、着色、封孔槽渣(HW17)及废活性炭(HW49),委托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项目产生的废乳化液(HW08),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铝型材加工产生含铝废渣、玻璃边角料、铝材边角料等一般固废,由回收商回收利用;物化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处理含水率小于60%后,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