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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号建议答复的函

作者:生态环境监测处信息员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17 09: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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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31建议答复的函

张桂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银川地区建立环境污染方面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门的检测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您关于在银川地区建立环境污染方面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门的检测机构的建议符合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赔偿鉴定工作发展需求,很有必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部门职责,加强与自治区司法厅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的合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积极适应不断增加的环境损害诉讼需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引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精神,加快构建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提请自治区党委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107号)。20193月,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起草了《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充分征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7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已提请自治区政府审议

20196月,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评选活动,经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决定,杨金会等49人纳入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涵盖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经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大气、生态系统、其他类等7个专业领域。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将为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按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今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司法厅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稳步推进全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规范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门槛,推进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目前,司法厅正在组织开展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相关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落实中央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举措,作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作用。指导各地级市有关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赔偿磋商、修复监督及效果后评估、提起诉讼等工作。通过案例实践和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完善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831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5160529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