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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发布时间:2023-06-20 11:00 点击:

〔A〕

〔主动公开〕

宁环函〔2023〕504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06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就王虎荣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打造闽宁镇福宁村美丽宜居村庄示范点的意见,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指导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农办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修订了《宁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政策和技术指导力度,以美丽宜居村庄建设为载体,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提升基础设施。2019年以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农村厕所改造及污水处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各县(区)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原则,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奖补支持。2020-2022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安排各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7.92亿元,组织实施项目322个,覆盖农村人口约110万人,建成日处理能力500立方米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278座、集污管网2211公里。截至2022年末,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为31.59%,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起,将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比例由投资额的30%提高到40%。截止目前,我厅已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3年奖补资金21978万元。

三、健全长效机制,保障治理效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抓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运维经费和人员保障,强化第三方运行维护专业机构的监管,不断提高设施建设与运维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范化水平,保障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继续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乡村环境整治支持力度。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持续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入库管理,推动落实40%奖补比例的指标下达,进一步推动市县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打造美丽宜居村庄示范点各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62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0951>5160957